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2)金牛民初字第780



   原告成都华天联翔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金牛区肖家河村二巷101号二楼。



法定代表人张定学,该单位经理。



委托代理人蔡3泽,男,汉族,1967113日出生,住成都市金牛区泰宏路2824单元510号。



委托代理人张鑫,男,汉族,1976220日出生,住四川省三台县西平镇建设街039号。



被告唐勇,男,汉族,19861027日出生,住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和平乡白庙村8组。



委托代理人沈辉,四川法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劳动争议纠纷。



原告诉称,201176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劳动合同,被告从事销售工作。劳动合同约定:被告人自2011621日起至2012620日止担任销售工作,月工资1200元。原告在为全体员工办理社会保险时,多次催促被告申报社会保险的相关材料,克被告拒不提供,致使未能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但原告从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在每月发放工资时,向被告支付了300元社会保险补贴。20118月底,被告未办理任何离职手续,伟清洁任何款项,擅自离职。2011108日,被告向成都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1、支付双倍工资38500元;2、支付九月份工资3500元;补缴20107月至20116月份的社会保险;4、支付一个半月紧经济补偿金5250元;5、支付加班工资费45000元。仲裁结束后原告不服,遂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1原告无需向被告支付双倍工资27390元;2、原告无需向被告补缴20107月至20116月份的社会保险费(即或补缴,也因扣除原告每月向被告支付的300元社保补贴);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被告自愿放弃了部分仲裁请求及金额,先双方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成都华天联翔商贸有限公司与2012229日之前一次性支付唐勇双倍工资差额12 000元。



案件受理费5元,由成都华天联翔商贸有限公司承担。



上诉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极具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  黄 曦



                             0一二年二月七日



                          



          柳 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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