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回放:

  20107月,市民张先生与某房开公司签订了一份商品房认购协议。协议中就认购商品房的房屋λ置、房型、价格、建筑面积等进行了明确约定。由于张先生认购的房屋还处于开发初期,尚δ取得预售许可证,张先生依照认购协议,向房开公司支付了2万元的认购金。20109月,张先生收到房开公司的书面通知:一期物业已取得预售许可证,可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与此同时,房开公司表示由于整体¥市房价大幅上涨,所以张先生之前订购的房屋房价也由之前约定的ÿ套20万元左右,上调至25余万元。若张先生在10日之内不能按房开公司通知的价格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则视为放弃原定的认购协议。对此,张先生表示不能接受,在双方协商δ果情况下,张先生与其他多名购房者分别向法院提起诉讼。

  近日,法院已对该案作出判决,在交易中Υ背了诚信原则的开发商将向购房者们作出巨额赔偿。

  法院判决认为,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但本案中某房开公司在认购协议签订完、购房者按约支付了认购款后,却提出了大大超过双方预约时约定的价格条件,Υ背了我国合同法所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原则,导致购房者缔约机会的丧失,应对此承担责任并作出赔偿。最后,法院参照房开公司向购房者发出的通知中的售价与原认购价的差额,酌情确定了赔偿标准。张先生获得了2万元经济损失赔偿,已支付的2万元认购款也如数返还。

四川成都经济合同律师点评:

商品房认购纠纷相当复杂,一般认为,根据现有法律规定,在Υ背认购协议的约定不履行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义务的情况下,Υ约方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方式为损害赔偿,其中包括直接利益的减少和失去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机会的损失,并不包括强制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