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战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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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

来源:姜战朝律师
发布时间:2015-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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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本案中被告人胡某无证驾驶机动车辆造成被害人刘某重伤,完全符合《刑法》对交通肇事罪的规定。

20146201348分许,被告人胡某驾驶无证无牌照轮式挖掘机,沿金珠西路西郊加油站路段非机动车道路由西向东逆向行驶,行至康达汽贸城门前花坛缺口上主道时,由于挖掘机臂挡住视线,将站在此处等候过马路的被害人刘某撞倒并压伤,经鉴定被害人刘某左下肢所受损伤为重伤,伤残等级为九级,交通事故责任书认定被告人胡某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

201412月堆龙德庆县人民检察院以堆检刑诉【2015006号起诉书指控胡某犯交通肇事罪,并于20141216依法向堆龙德庆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胡某无证驾驶机动车辆肇事,致使被害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胡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但被告人胡某辩称,案发后,被告人及时抢救被害人并将其送往医院接受治疗,并向公安机关报告,应认定为自动投案;且被告人属初犯、偶犯,社会危害性小;被告人在家庭情况困难的情况下借债筹集资金对被害人家属进行了赔偿,悔罪态度良好,希望从轻处罚。期间提供了《借条》6张,家庭困难证明及被告人家属残疾证明。

经审理,堆龙德庆县人民法院认定了被告人构成交通肇事罪,同时考到被害人在交通肇事后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并向公安机关报告,认定为自首;被告人胡某赔偿被害人部分损失并悔罪,具有从轻处罚的量刑情节。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堆龙德庆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堆刑初字第6号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胡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抵刑期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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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律所:西藏崇博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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