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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驾车发生交通事故敢不敢逃逸?

来源:徐阳律师
发布时间:2011-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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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由来】 

近日,有网友咨询:上月31号晚因为一小车醉驾后撞倒了我,开始不晓得是醉驾,后来发现他走路说话都不行了。在场的每个人都肯定他喝醉了。然后车祸以后他就走了,同事送我去了医院。当交警赶来的时候肇事者已经走了,所以无法测量酒精,所以交警定性为肇事逃逸。后来醒来的时候他的家属来看了我。也付了医药费!我想问问这种情况到底如何定性他得罪名?应该付多大的责任,是否会影响到他公务员的身份?是否还可以重新定性为醉驾呢?

【法律分析】

    “醉驾入刑”闹得沸沸扬扬已有一个多月,关于法律规定的争议也慢慢平息了许多,但是实践中又慢慢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有些甚至在挑战法律的漏洞。最近接触到一个案例,和同事讨论的结果真是出乎意料。

    《刑法修正案》(八)二十二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这是对“醉驾”入刑的规定。实践中,各个地方也都是坚持“醉驾”一律入刑的原则在办案。但是,如果实践出现这样一种情形,该如何定案?

   张某酒后驾驶机动车撞倒行人,行人倒地,但仍能活动,眼观情况不甚严重,张某于是一踩油门逃逸!客观上,行人确实伤情不重,只是一点皮外伤。

   问题:如果此时张某已确为醉酒状态,但他仍老老实实报警(被报警)、下车救助,等待交警来处理。最快一周之内将会坐到法院的被告席上(根据浙江公、检、法《会议纪要》,危险驾驶罪案公安阶段、检察阶段办案时间最快分别3天之内移送)。

   但是,如果张某此时见状逃逸,那就可能逃过刑事处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也就是说,在醉酒情况下,交通肇事罪中,最轻的构罪条件是:致一人以上重伤且负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

   所以,如果张某在酒后稍微保持一点理性,大致能够判断自己是否符合“醉酒”(血样监测条件是>=80mg/100ml,一般啤酒的酒精浓度是5%左右,普通瓶装啤酒为600ml,即含有30mg的纯酒精,所以大约五分之二瓶,也就是一杯,已经达到了酒后的标准。而酒精浓度为50%的白酒,和酒精浓度为12%的红酒,则分别在半两与2两左右,即达到了酒后的标准。当然,与个人的情况也有关系,影响的因素有很多,包括体重、体温、性别、年龄、人体脂肪含量、是否经常饮酒等等均有关系),如果发生交通事故,在受害人只有一人且不至于重伤的情况,很可能选择逃逸。

醉酒(自行大致判断)的情况下发生交通事故,受害人只有一个人

不逃逸可能的后果

逃逸可能的后果

1、受害人未构成重伤,则危险驾驶罪,拘役6个月以下。

2、“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交通肇事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受害人未构成重伤,未经现场交警处理的,则需要以事后酒精度测试为基础,如果未构成“醉酒”标准,不追究刑事责任。

2、“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交通肇事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注:上述分析仅是依据法律规定,理论上的可能出现的情况。

    当然,既然理论上可能出现,实践中也不能排除。面对严刑峻法,正常人都有一种侥幸心理,酒后的状态本身就是理性思考较弱的状态,但也是“奇思怪想”迸发的状态,一旦在实践中出现这种情况,将会给司法带来尴尬。我想,这也是张军副院长“醉驾不能一律入刑”的一方面考虑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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