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玉宏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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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合同的功能

来源:石玉宏律师
发布时间:2011-0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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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主合同的履行是担保的最根本的特征和功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条,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一百七十一条 债权人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为保障实现其债权,需要担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设立担保物权。
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融资性担保是指担保人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债权人约定,当被担保人不履行对债权人负有的融资性债务时,由担保人依法承担合同约定的担保责任的行为。
借贷、买卖、货物运输、加工承揽等合同与担保合同之间的关系是从属关系,借贷、买卖、货物运输、加工承揽等经济合同是主合同,为保障主合同履行的担保合同是从合同。
没有主合同就没有担保合同,主合同的变动会引起担保合同的变动。《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二条 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担保合同的从属性体现在多个方面:
1、主合同成立,担保成立;主合同无效,担保无效。甲欠乙100万元,乙丙签订保证合同,约定甲不能如期还款时,丙负责偿还。后甲乙之间的合同是重大误解被法院撤销,保证合同也即失去效力,等于没有。
2、主合同变更,担保合同变更。
甲欠乙100万,丙为保证人保证责任是100万,但甲乙之间的合同变更为甲欠乙80万,丙的保证责任即为80万。
3、主合同消灭,担保合同消灭。
甲欠乙1000万,甲以自有房屋作抵押,朋友丙以汽车一辆作质押,朋友丁、戊作保证人,后甲如期偿还乙的债务,甲乙的抵押合同,乙丙的质押合同,丁戊与乙的保证合同即终止。
4、诉讼法上的从属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128:债权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行使担保物权时,债务人和担保人应当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当事人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债务人与保证人、抵押人或者出质人可以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
129:主合同和担保合同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应当根据主合同确定案件管辖。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的担保合同发生纠纷,债权人向担保人主张权利的,应当由担保人住所地的法院管辖。主合同和担保合同选择管辖的法院不一致的,应当根据主合同确定案件管辖。
5、移转上的从属性。
第二十二条 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28、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债权同时转让,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对受让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保证人与债权人事先约定仅对特定的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或者禁止债权转让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第五十条 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
《海商法》第十八条 抵押权人将被抵押船舶所担保的债权全部或者部分转让他人的,抵押权随之转移。
《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二条 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债权转让的,担保该债权的抵押权一并转让,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特别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10、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特别在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还有担保责任,担保责任如果消灭,依赖于担保合同的特别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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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律所:河北厚正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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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证号:1130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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