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胜军律师

黄胜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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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山东-济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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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执行异议诉讼案件的审理问题

来源:黄胜军律师
发布时间:2012-0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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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民诉法204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关于案外人异议处理的相关规定,执行异议诉讼是在执行过程中,当事人或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物的所有权发生异议,诉讼人民法院依照普通审判程序确认执行标的物的所有权而发生的诉讼。根据民诉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物持有异议的,应先向执行机构提出执行异议,对执行机构的异议处理不服,可另行提出执行异议的民事诉讼。异议人未经执行异议的前置程序直接就确认执行标的物的所有权直接提起民事诉讼的,应当驳回起诉。人民法院审理执行异议诉讼,已确认执行标的物的所有权为审理对象,通过审理确认执行标的物的所有权归属,但不涉及执行程序中采取的相关执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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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市中区马鞍山路52-1号东方明珠楼三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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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黄胜军
  • 执业律所:山东鲁泉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13701*********4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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