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子建律师

陈子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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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广东-广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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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合同中履行期限约定不明如何处理

来源:陈子建律师
发布时间:2012-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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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解读:

某大楼桩基工程,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工程款(进度款)支付中约定:“本工程无预付工程款;桩基工程全部完工并由发包人在30内组织检测合格后支付经双方初步确认总价的60%.”后承包人在约定工期内完工,但因发包人迟迟未按约定时间组织基坑开挖,而桩基检测需待基坑开挖完毕后才能进行,故一直未支付任何款项。承包人要求发包人支付该60%工程款,但发包人认为合同尚未达到付款条件,理由是,桩基未检测、无法确认桩基是否符合质量要求。

上述约定涉及两个时间段,一是发包人须在桩基工程完工后30日内组织检测,二是从开始检测到提交检测报告的时间,但该时间段并未明确约定,同时也未约定发包人迟延检测是否仍需及时支付工程款。

在该种情况下承包人应如何主张自己的权利呢?笔者认为,可从如下方面着手,首先,桩基已完工,承包人有权获得对应价款。第二,桩基未及时检测及检测是否合格,责任在发包人。第三,根据《合同法》第六十一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及六十二条“(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等规定,承包人可以根据桩基检测通常所需的时间标准及工程惯例,在桩基完工30天后,在合理期间内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第四,超过合理期间发包人仍未支付工程款的,承包人还有权在工程款以外要求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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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陈子建
  • 执业律所:广东安国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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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证号:11401*********5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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