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是同根生,继承你得急!
本是同根生,继承你得急!
原创:商桥法律社 广东广州陈辉律师团队
随着经济的飞速发展,公民的财产也在急剧的增加,遗产份额自然越来越受到重视。但法律规定继承的时效一般为三年,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年,很多的继承人碍于情面,一拖再拖,殊不知,情之在,然财之远,本案就有三代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去世,是代位继承的典型延续,这种情况直系子女可以直接继承自己的父母继承份额,如果不是代位继承,那被继承人的妻子或是父母都为被继承人的话,继承人将无从下手,不知道该多艰难找寻亲属的关系证明,好多年代久远的继承无法查清亲属关系证明材料,最后不了了之,导致个人的合法财产无法继承,成为无主财产,收归国家或是集体所有,我相信这绝不是被继承人的本意,只要继承的情况出现,继承人积极主动的联系亲属,协助办理,尽快搞定遗产的继承才是正确的选择,继承你得急,无关同根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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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9)粤0105民初4**号
原 告:王**,男,汉族,住址: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
被 告1:姚**,男,汉族,住址: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
被 告2:王**,女,汉族,住址: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 告3:周**,女,汉族,住址: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
被 告4:王**,男,住址: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 告5:王**,女,住址:上海市南汇区
被 告6:王**,女,汉族,住址: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
被 告7:王**,女,汉族,住址: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 告8:王**,男,汉族,住址:广州市海珠区
被 告9:王**,男,汉族,住址:广州市荔湾区
法定代理人:麦**,女,汉族,住址:广州市荔湾区
案由:继承纠纷
原告父亲被继承人王**于2007年*月*日死亡,被继承人王**留有位于广州市海珠区房屋一套。被继承人父亲王**于1997年*月**日死亡,被继承人母亲王**于2007年*月*日死亡,被继承人先于母亲王**死亡。被继承人在1979年与乔**结婚,于1977年生有一女王**,被继承人与乔**于1982年*月**日离婚。被继承人与周**于1986年结婚,生有一子王**,育有一养子姚**。
另被继承人父亲王**与母亲王**共育有王**、王**、王**、王**、王**、王**共六个子女。王**与顾**共育有二子王**、王*,王**于2005年*月**日死亡。王**于2005年**月**日死亡。王*与麦**共育有一子王**。
在诉讼中,被告八人均到庭向法院表示放弃本案涉案房屋的继承权。案外人王**现于加拿大温哥华,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温哥华总领事馆于2019年3月**日出具(2019)温领公字第000002**号公证书,证明王**声明放弃本案涉案房屋的继承权。现原告要求登记在王**名下的二分之一房屋产权份额由原告王**继承,众被告对此表示同意。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登记在被继承人王**名下的位于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房中属于王**的二分之一产权份额全部由原告王**继承,被告等于本调解协议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协助原告办理上述房屋的产权过户手续,过户所产生费用由原告负担;
本案受理费5208地,由原告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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