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长英律师

朱长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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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彩礼请求返还的情形

来源:朱长英律师
发布时间:2016-0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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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26日公布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二)对结婚彩礼请求返还的问题给予明确回答。司法解释规定,根据目前中国的国情,按习俗给付彩礼的,有三种情形可以请求返还:一是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是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是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其中后两项,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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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朱长英
  • 执业律所:北京隆安(杭州)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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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证号:13301*********7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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