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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司法解释四:股权转让的操作流程

非原创(原创) 发布时间:2017-10-25 浏览量:0

股权转让的操作流程

最近经常有当事人咨询“公司其他股东不让我退股,也不让我把股份转让给他人,我该怎么办?”

针对这些问题,以前都是告知当事人具体的操作办法,但是没有实际操作的法律依据可参考,因为根据我国《公司法》第71条规定,股东向公司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时,其他股东享有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转让股权的权利。但关于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行使通知、行使方式、行使期限、损害救济等,《公司法》并没有具体规定。但是现在公司法司法解释四(以下简称《解释四》)对上述问题进行了细化。

一、履行通知义务

《公司法》第71条仅规定了“书面通知”,《解释四》增加了“其他能够确认收悉的合理方式”通知方式。除了书面通知外,还可以选择通过邮件、微信、短信等能够保证其他股东能收到的方式通知。

法条链接:

第十七条第一款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以书面或者其他能够确认收悉的合理方式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不同意的股东不购买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视为同意转让。

二、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期限

《解释四》明确规定了章程规定期限转让股东通知期限30日最低期限,但是通知的期限不得低于30日。因此,通知的时间低于30日的就无效。

法条链接:

第十九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主张优先购买转让股权的,应当在收到通知后,在公司章程规定的行使期间内提出购买请求。公司章程没有规定行使期间或者规定不明确的,以通知确定的期间为准,通知确定的期间短于三十日或者未明确行使期间的,行使期间为三十日。

三、购买股权的同等条件

《解释四》对“同等条件”做出了细化规定,包括转让股权的数量、价格、支付方式及期限等。

法条链接:

第十八条 人民法院在判断是否符合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及本规定所称的“同等条件”时,应当考虑转让股权的数量、价格、支付方式及期限等因素。

四、转让股东在其他股东主张优先购买后又不同意转让股权的处理方式

法条链接:

第二十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转让股东,在其他股东主张优先购买后又不同意转让股权的,对其他股东优先购买的主张,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其他股东主张转让股东赔偿其损失合理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五、出让股份的股东与第三人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公司其他股东如何实现优先购买?

公司其他股东依旧可以行使优先购买权,但如果仅就《股权转让协议》效力提起诉讼的,法院不支持。此处购买股权有两个条件:

一:同等条件。按照第三方同等条件购买该股份。

二:行驶期限。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同等条件之日起三十日内没有主张,或者自股权变更登记之日起超过一年的,不得再要求行使优先购买权。

法条链接:

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未就其股权转让事项征求其他股东意见,或者以欺诈、恶意串通等手段,损害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主张按照同等条件购买该转让股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但其他股东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同等条件之日起三十日内没有主张,或者自股权变更登记之日起超过一年的除外。

六、法院支持了公司股东的优先购买权,受让该股份的第三方的救济方式

第三方有权主张出让方违约,有权要求承担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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