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
|
标准
|
要求
|
备注
|
医疗费
|
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
(1)在签有服务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治疗;(2)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
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不是必须到签有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治疗。
|
伙食补助费
|
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
住院期间
|
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东莞为70元/天。
|
食、宿交通费
|
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
(1)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2)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
|
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标准,按300元/次的定额标准执行。
|
康复治疗费
|
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
符合规定的
|
|
辅助器具费
|
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
(1)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2)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
|
|
停工留薪
|
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含劳动者的基本工资、加班费、奖金、津贴等全部货币性收入,一般按其工伤前平均工资计算。
|
(1)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2)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
停工留薪期根据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和各地的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确定,但确定的部门和程序,依地方规定。
|
生活护理费
|
(1)完全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
|
(1)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2)已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
2016年东莞公布的职工月平均工资为3854
|
(2)大部分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
|
(3)部分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
|
工伤复发费用
|
享受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工伤待遇。
|
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
|
|
残疾赔偿金
|
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
一级至四级
一级至四级
|
第一种方案: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和按月支付。
|
一级: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7个月
|
伤残津贴(本人工资)×90%
|
二级: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5个月
|
伤残津贴(本人工资)×85%
|
三级: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3个月
伤残津贴(本人工资)×80%
|
四级: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1个月
|
伤残津贴(本人工资)×75%
|
第二种方案:终结工伤保险关系(劳动关系),工伤保险基金按以下标准一次性计发
|
一级: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本人工资)×42个月
|
伤残津贴(本人工资)×90%×10年
|
护理费(需要护理的,本人工资)×60%×10年
|
二级: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本人工资)×39个月
|
伤残津贴(本人工资)×85%×10年
|
护理费(需要护理的,本人工资)×50%×10年
|
三级: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本人工资)×36个月
|
伤残津贴(本人工资)×80%×10年
|
护理费(需要护理的,本人工资)×40%×10年
|
四级: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本人工资)×33个月
|
伤残津贴(本人工资)×75%×10年
|
护理费(需要护理的,本人工资)×30%×10年
|
五级至六级
|
第一种方案: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保留劳动关系又无法安排就业的,伤残津贴由单位支付
|
五级: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18个月
|
伤残津贴(本人工资)×70%
|
六级: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16个月
|
伤残津贴:(本人工资)×60%
|
第二种方案: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终止劳动关系时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由单位支付。
|
五级: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18个月
|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本人工资)×10个月
|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本人工资)×50个月(合计78个月)
|
六级: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16个月
|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本人工资)×40个月
|
一次性医疗补助金:(本人工资)×8个月(合计64个月)
|
七级至十级
|
七级: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13个月
|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本人工资)×25个月
|
一次性医疗补助金:(本人工资)×6个月(合计44个月)
|
八级: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11个月
|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本人工资)×15个月
|
一次性医疗补助金:(本人工资)×4个月(合计30个月)
|
九级: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9个月
|
一次性就业补助金:(本人工资)×8个月
|
一次性医疗补助金:(本人工资)×2个月(合计19个月)
|
十级: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7个月
|
一次性就业补助金:(本人工资)×4个月
|
一次性医疗补助金:(本人工资)×1个月(合计12个月)
|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终止劳动关系时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由单位支付。
|
工伤死亡赔偿金(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
丧葬补助金:
|
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六个月(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
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2016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3616元 (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
抚恤金:
|
按本人工资配偶为职工本人工资的40% ,其他亲属为30% ,孤儿、孤老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增加10%,但总和不得高于职工本人工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