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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索赔:帮当事人多争取了72000多元的利益

非原创 发布时间:2010-09-25 浏览量:159

、案情:
     原告周某某步行经温州市学院中路人才大厦前人行横道地段时,遭遇被告潘某某驾驶的浙KK7936号轿车撞击,造成原告受伤。事故发生后,经温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二大队认定,被告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无过错不承担事故责任。
     原告治疗交通事故伤病的医疗费用共计人民币31032.49元,被告除赔偿原告在附属第二医院的门诊医疗费用689元及在中西医结合医院的住院医疗费用20214.59元外,其余医疗费用以及其他应予赔偿的费用未予支付。
  本案经温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二大队调解,原告要求被告在付清医疗费用的基础上再补偿11000元,被告不同意,故交警支队二大队出具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终结书。
二、代理经过:
  胡律师和任律师接受本案原告周某某委托,担任其诉讼代理人。经认真仔细分析案情后,我们将肇事者潘某某和肇事车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人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中心支公司共同列为本案被告,提出了如下诉讼请求:1、被告潘某某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并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人民币62664.9元;2、对原告伤情的伤残等级及治疗休息、营养、护理期限进行鉴定并由被告潘某某支付相应的残疾赔偿金、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3、对原告伤情的康复护理、继续治疗费用进行鉴定并由被告潘某某赔偿相应费用;4、被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中心支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先予赔偿;5、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
   本案由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受理后,我们又及时向鹿城区人民法院提交鉴定申请书,提出如下申请事项:1对申请人因交通事故所致伤情的伤残等级及治疗休息、营养、护理期限进行鉴定;2、对申请人因交通事故所致伤情的康复护理、继续治疗费用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原告因交通事故致伤残等级为拾级,误工期限为陆个月,护理期限为肆个月,营养期限为叁个月。为此,我们向鹿城区人民法院提交了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将原诉讼请求变更为:1、被告潘某某和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并支付残疾赔偿金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人民币98966.9元;2、被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中心支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先予赔偿;3、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
、结果: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本案,我们作为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开庭审理并经鹿城区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中心支公司在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范围内一次性赔付原告周某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等,共计人民币83170.90元。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67元,减半收取683.5元,由原告周某某和被告潘某某各半负担。
  本案原、被告双方当事人均已当庭签署调解协议。庭后,原、被告双方当事人业已签收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已生效履行完毕。
胡小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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