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享有的八项诉讼权利
来源:刘东升律师
发布时间:2011-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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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权聘请一至二名律师; 2、有权拒绝回答与本案无关的问题; 3、有权核对讯问笔录。对有遗漏或者差错的记载提出补充或者改正; 4、有权请求自行书写供述,侦查人员应当准许; 5、有权进行无罪辩解,或者向有关机关提出申诉意见; 6、有权向律师反映案件情况; 7、有权对侦查机关的违法行为进行控告; 8、有权在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时,向侦查机关要求解除强制措施, 以上权利规定在刑诉法第七十五条、第九十三条、第九十五条和第九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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