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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过期面包没致损也应加倍赔偿

来源:翁林霞律师
发布时间:2015-0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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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半个月前,徐女士在一家面包店购买了价值260元的面包、蛋糕等食品,外包装袋注明的生产日期都是当天,保质期均为3天。徐女士当即回家和家人一起食用后,却发现全部有些变质变味,甚至有的已经相当严重。好在被及时发现,才没有造成中毒等后果。

  在徐女士的一再质疑下,面包店店员不得不承认这些面包、蛋糕实际已经过期15天以上,只是面包店为了减少损失,曾更换包装,重新打上制作日期。而面对徐女士的加倍赔偿请求,面包店却以并未给其和家人造成任何损害为由,只同意退货退款。请问:徐女士真的无权索要赔偿吗?

  说法

  徐女士有权向面包店索要3倍或10倍的赔偿。

  首先,徐女士可依《消法》索要3倍赔偿。该法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3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500元的,为500元。其中所指的欺诈,是指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中,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欺骗、误导消费者,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为。面包店明知面包、蛋糕已经过期多日,甚至已经变质变味,却为减少自身损失,通过更换包装,重新打上生产日期,制造当日制作,食品合格的假象,欺骗、误导消费者购买,明显具备对应特征。

  其次,消费者可依据《食品安全法》索要10倍赔偿。该法规定禁止生产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10倍的赔偿金。”

  即只要具有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之一,造成了消费者人身损害自然难辞其咎,即使没有造成消费者人身损害,消费者也有权索要10倍的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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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翁林霞
  • 执业律所:广东高睿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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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证号:14401*********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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