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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除单位责任加重职工责任该格式劳动合同无效

来源:翁林霞律师
发布时间:2015-0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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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女士是某公司司机,专门负责从事货物运输。双方签订的书面劳动合同是由单位提供的格式文本,其中第10条为:如在运输过程中出现货物毁损,不论是什么原因造成的,李女士均必须承担赔偿责任。由于公司没有以任何文字、字体、符号或者其他明显标志作出提示,李女士又没有细看,故当时没有提出任何异议。1个月前,李女士在运输货物时,因突然出现山体滑坡,她紧急之下只好弃车逃走,虽然自己未受到伤害,但却因此造成6万余元的货物损失。近日, 公司以合同已约定在先为由,要她全额赔偿,尽管李女士一再抗辩,但公司却固执己见。那么,李女士究竟应否承担赔偿责任呢? 
    李女士有权拒绝赔偿。 
    首先,本案损失不在李女士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法定赔偿范围内。《劳动法》第102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劳动合同法》第90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的货物损失是自然灾害造成的,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根本不在上述规定之内。 
    其次,本案对应的格式条款内容对李女士没有约束力。《合同法》第39条、第40条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该公司在合同中事先设定不论是什么原因造成货物毁损,均必须由李女士承担赔偿责任之格式内容,免除了自身责任、加重了李女士的责任,甚至违反了确定劳动者赔偿责任的法律规定,而公司又没有采取合理的方式提醒李女士注意,虽然李女士已经在劳动合同上签了字,但相关内容当属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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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翁林霞
  • 执业律所:广东高睿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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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证号:14401*********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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