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假工资可以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来源:翁林霞律师
发布时间:2015-0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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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某2015年3月因患腰椎间盘突出症,住院治疗3个月。住院期间,所在工厂每月发给崔某病假工资1100元,由其亲属代领。崔某出院后认为厂里发给自己的病假工资低于当地1300元最低工资标准,要求厂方每月补发200元工资遭拒绝。为此,崔某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要求该厂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病假工资。
仲裁委经审理认为,《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9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该厂支付的病假工资标准符合法律规定。最终,仲裁委裁决对崔某的仲裁申请不予支持。
仲裁委经审理认为,《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9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该厂支付的病假工资标准符合法律规定。最终,仲裁委裁决对崔某的仲裁申请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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