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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费未超12个月的最低工资适用终局裁决

来源:翁林霞律师
发布时间:2015-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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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3月1日,宋某到某商贸有限公司从事驾驶工作。2014年3月27日,宋某在外出送货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后宋某被认定为工伤,但是未达到伤残等级。由于公司没有为宋某缴纳社会保险费,宋某自行承担医疗费15985元后,与公司协商报销事宜,却迟迟没有结果。2015年4月16日,宋某诉至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仲裁委审理后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62条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7条规定,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12个月金额的争议;(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本案中,2014年,当地的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350元。宋某追索医疗费15985元未超过当地12个月的最低工资标准,因此,宋某的仲裁请求适用终局裁决。据此,仲裁委裁决:该公司支付宋某医疗费1598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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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翁林霞
  • 执业律所:广东高睿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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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证号:14401*********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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