翁林霞律师

翁林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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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广东-广州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公司企业

竞业限制不允许花钱买“自由”

来源:翁林霞律师
发布时间:2015-0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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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江某是生物制药专业硕士研究生毕业,一直在某制药厂技术科工作,三年后在同行业的新药品开发领域小有名气。2014年9月8日,在参加一次科技研讨会后,他挡不住重金的诱惑,背弃了与原用人单位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不惜交纳违约金,跳槽到了另一家生物制药厂。江某原以为只要交纳了违约金就可以“自由了”。谁知原制药厂得知他跳槽去了与本厂有竞争关系的制药厂后,便提请了劳动争议仲裁,要求裁决江某继续履行竞业限制协议书。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支持了原单位的主张。江某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受理了此案,判决江某支付违约金后,仍必须继续履行竞业协议。 
  评析 
  科技就是生产力,以创新求发展,向科技要效益已经成为现代企业发展的必由之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深刻领会和正确执行《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有关竞业限制的规定。过去就支付违约金后,劳动者是否必须继续履行竞业限制协议,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不但一些劳动者有花钱买“自由”的想法、做法,也有支付违约金后,劳动者可不必继续履行竞业限制协议的判例。而2013年2月1日施行的《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对竞业限制的相关问题予以了明确,其中第十条规定: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后,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按照约定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该条款无疑加大了对商业秘密、知识产权、新科技、新技术的保护力度,也明确了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协议的法律责任。本案的裁决结果也警示那些不讲诚信,想通过花钱买“自由”的人,此办法是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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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翁林霞
  • 执业律所:广东高睿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 执业证号:14401*********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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