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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夺孩子抚养权生父失职输继父

来源:翁林霞律师
发布时间:2015-0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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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建(化名)和张晓军的母亲结婚时,张晓军只有5岁,为了加深感情,母亲让孩子随了张建的姓。张建不能生育,就把晓军当成亲生儿子一样看待。可是,2008年3月,张晓军的母亲突遇车祸意外去世,肇事方给了几十万的赔偿金。 
  不久,张晓军的生父徐辉出现,主张对张晓军的抚养权,并且要求给晓军的赔偿金由他作为监护人代为管理。 
  张建说他和张晓军感情很深,孩子在徐辉和母亲离婚时刚刚两岁,这么多年,徐辉一直不务正业,结婚又离婚了好多次,也没给过晓军抚养费。现在徐辉肯定是奔着晓军名下的钱来的,张建也征求了孩子的意见,张晓军听母亲说过徐辉的为人,加之这么多年,徐辉一直没来看过自己,为此,已经15岁的张晓军表示愿意跟随与其已有深厚父子感情的继父,不同意跟生父走。 
  双方就此争执不下,大打出手。随后,徐辉将张建起诉到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晓军跟随被告张建生活更有利于其成长,晓军也不同意变更,故不准予变更抚养权,驳回了徐辉的诉讼请求。 
  说法: 
  针对法院的判决,花乡司法所的工作人员指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关于子女抚养权归属的规定,对于子女抚养问题,应当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对于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尽管本案中,抚养权的争执发生在继父与生父之间,但是根据相关立法的精神可以推定,法院在判决晓军的抚养权问题上,不会仅仅只看是否有血缘关系,还会综合考虑以下相关因素。 
  首先,要看张晓军归谁抚养更有利于其成长。抚养权的归属应以有利于未成年人的成长为原则,有利于未成年人成长考虑的因素主要包括生活学习环境、经济状况、受教育程度、身体状况等。张建有稳定住房,张晓军就读的15中,离家很近,生活、学习环境适宜。张建有稳定的工作,工资收入也比较丰厚,能够保障晓军学习和生活所需。而徐辉一直以来不务正业,离婚后仍然恶习难改,也没有稳定的工作。相比之下,张建比较占优势。 
  其次,要看对晓军尽抚养义务的程度。张建和晓军共同生活近十年已经形成了具有抚养关系的继父子关系,父子感情甚笃,晓军母子俩的生活来源主要依靠张建,张建也从未抱怨过。徐辉与晓军母亲离婚时,法院判决晓军归母亲,徐辉每月支付100元抚养费,可是这么多年,徐辉一直未支付,也从未看过晓军。 
  最后,张晓军已经15周岁,超过了法律规定的10周岁,应当征求他的意见。本案中,张晓军已明确表达了自己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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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翁林霞
  • 执业律所:广东高睿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 执业证号:14401*********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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