翁林霞律师

翁林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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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公司企业

从“世界那么大,想去看看”谈不同情况的劳动关系解除

来源:翁林霞律师
发布时间:2015-0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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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那么大,我想去看看”,“世界那么大,你就不想去看看?”这个理由似乎一夜之间成为员工辞职或被辞退的一个积极借口。如果员工和单位签订有劳动合同,且劳动合同尚未到期,同样的内容,从员工或老板口中说出来,以及对方给出不同的回答,会产生完全不同的法律后果。本文分别站在员工以及用人单位的角度,为大家剖析一下可能产生的结果,也希望大家都能没有任何法律风险地去看世界或者让人去看世界。

 

一、员工主动要求看世界

 

1.员工:世界那么大,我想去看看。

老板:可以啊,马上去。

 

这种看世界的方式其实是最理想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所以不管你是否处于试用期,不管你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是有固定期限还是无固定期限,你想去看世界,公司也同意,你完全可以马上开始这场说走就走的旅行。

 

2.员工:世界那么大,我想去看看。

老板:你当公司是茶馆还是酒店,说来就来,说走就走?看世界?等到公司晋级世界5强再说吧

 

遇上这样的老板,情况看似毫无回旋的余地,但抛开情理,从法律的角度,其实想要看世界,也没想象中那么难。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试用期内,劳动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即可解除劳动合同;非试用期,则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解除合同。所以,试用期的你,向老板表达了看世界的心情,尽管他不同意,三天后你就可以自由出发了。如果非试用期,提交书面通知,熬过一个月,你也能开启看世界的旅程。

 

如果你想看世界的原因是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情况(用人单位存在的一些违规违法行为),你完全无需等待以上期限,你只需要通知老板(如果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甚至可以招呼都不打),然后说走就走,抓紧每一分每一秒去看世界。这种情况下,劳动者还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

 

二、用人单位想让员工看世界

 

1.老板:世界那么大,你就不想去看看?

员工:我一直都很想,只是没有勇气说出来。

 

这种情况就很简单了,同以上一第1项一样,你情我愿,说散就散。但因为是用人单位主动提出来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其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2.老板:世界那么大,你就不想去看看?

员工:我的世界只有公司,只有老板!

 

在这个春暖花开,万物生长的时代,落花有意流水无情是最尴尬的。但无情分很多种,到底是基于特定原因而无情,迫不得已而无情还是无原无故的无情?不同的原因会有不同的法律后果。

 

如果劳动者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所规定的过失等行为,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去看世界。如果劳动者并不存在以上情形,但存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的不能胜任工作等情况,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另外,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也规定了经济性裁员的条件。用人单位依照以上四十条以及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如果劳动者存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情况(工伤医疗期内、孕期等等),用人单位不能依照以上第四十条、四十一条强迫劳动者去看世界。这个规定还是很有道理的,负伤住院,或者有孕在身,还怎么能够开心地出去看世界?

 

世界可以很好看,也可以很难看。不管是决定自己去看,还是要求别人去,出发或者决定之前,千万要把该办的事办完,该走的程序走尽。不要让无谓的争议,影响到看世界的心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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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翁林霞
  • 执业律所:广东高睿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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