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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公司企业

免除职务不等于解除劳动关系

来源:翁林霞律师
发布时间:2015-0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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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梁某于2010年10月被兰陵县某公司聘为总经理,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2014年10月24日,该公司董事会通过对梁某工作能力和业绩综合评价,认为梁某不再适合担任总经理一职,遂作出免去梁某总经理职务的决定。此后,该公司没有为梁某另行安排工作,梁某也未再到单位上班,该公司也没有向其支付劳动报酬。2014年12月,梁某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要求单位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 
     仲裁委认为,梁某经公司董事会决议聘任后,双方即建立了劳动关系,董事会代表公司行使职权决定解除梁某总经理职务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但解职行为导致的仅是事实劳动关系履行过程中工作岗位的变更,双方当事人应当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对此予以协商。梁某和该公司均未做出解除劳动关系的意思表示,在事实上形成了“两不找”的情形。在双方劳动关系尚未解除的情况下,梁某不能要求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经调解,梁某不同意再回公司上班,该公司支付梁某部分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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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翁林霞
  • 执业律所:广东高睿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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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证号:14401*********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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