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印遗嘱”惹争议法院认定合法有效
阿光系老郑之孙、于兰之子、小耀之父。1993年,老郑在去世前办理了公证遗嘱,指定由阿光继承其名下位于厦门市镇海路的房产。2002年,阿光与小耀之母素玉经法院调解离婚,素玉自愿放弃一切家庭财产。2011年阿光去世。素玉认为阿光取得上述房产的时间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该房产应为夫妻共同财产,自己享有50%的产权,小耀作为阿光之子,也有权和于兰一起继承阿光生前享有的该房产的份额。多次协商未果后,素玉和小耀用一纸诉状将于兰告上法庭。
于兰应诉后,向法院提交打印遗嘱一份,载明由于兰一人继承上述房产。该遗嘱下方落款处签有“阿光”的姓名,同时载明该遗嘱系阿光本人通过电脑打印并亲笔签名,是其真实意愿表示。于兰同时主张,素玉在2002年离婚时已自愿放弃了一切财产权利,故讼争房产应属阿光的个人财产,根据阿光的遗嘱,该房产由其一人取得,他人无权干涉。
庭审阶段,围绕遗嘱是否真实有效的问题,各方发生激烈争论。素玉和小耀认为,继承法明确规定自书遗嘱应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并注明年、月、日,因本案的遗嘱并非阿光亲笔书写,故不属于法定的自书遗嘱,且该遗嘱的签名是否出自阿光本人之手亦不能确定,故该遗嘱不具有法律效力。于兰则认为,在制定继承法时,电脑的使用尚不普遍,故法律对于打印遗嘱并未作出明确的规定,因本案的遗嘱系阿光本人打印并签名,应属自书遗嘱的范畴。
法院认为,素玉和小耀虽否认该遗嘱的真实性,但未能提供有效证据反驳遗嘱签名的真实性,也没有提供相反证据证明阿光在生前有其他相反的意思表示,故该遗嘱应认定为真实的遗嘱。根据遗嘱的记叙,该遗嘱系先手书再通过电脑打字输出,最后签名而形成,阿光本人亦已在打印件中亲笔签名和注明年月日,故该遗嘱具有本人亲笔书写的特征,具备法律规定的自书遗嘱的全部要件,应认定为有效遗嘱,最终法院驳回了素玉和小耀的全部诉求。
■法官说法
真实的“打印遗嘱”等同自书遗嘱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