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闪婚闪离需要返还彩礼吗?

来源:翁林霞律师
发布时间:2013-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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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之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对于闪婚闪离的情况,彩礼返还能否适用第二种情形关键在于对共同生活的认定。而关于共同生活如何认定,应以什么为标准的问题,目前我国法律尚无相关规定。
  
     首先,上述规定立法的本意所指“共同生活”应该是两个人真正走到一个家庭中,在经济上互相扶养、生活上互相照顾、精神上互相抚慰,为了共同的生活和发展而进行的各种活动。要求夫妻双方以共同生活为目的较为长期、稳定的生活在一起,要求双方事实居住在一起,共同承担生活的义务等。
  
    其次。从立法本意来看,认定共同生活时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夫妻之间是否有共同生活为目的;   
    二是是否以一般夫妻共同生活的形式共同生活,并被公众认可其为夫妻;   
    三是夫妻之间有无性生活;   
    四是生活在一起时间是否达到一定长度;   
    五是夫妻之间是否建立起夫妻感情。   
    这五个方面必须综合考虑,缺一不可。   

    闪婚闪离要求返还彩礼的情况属于“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情形,如果双方结婚后不符合上述中对于“共同生活”的概述,离婚时,一方可以要求返还彩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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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翁林霞
  • 执业律所:广东高睿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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