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人民陪审员:
北京市易行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李某的委托,并指派我们担任其离婚案件的一审诉讼代理人,本案通过开庭审理,现就双方争议焦点发表以下代理意见:
一、婚生子齐某应判归被告自行抚养为宜,理由为:
1、被告患有全血细胞三系减少,已经丧失生育能力;被告在怀婚生子期间经过多次抢救,冒着生命危险才将其生下来,对于上述事实被告已经提交三甲医院的诊断证明及医院的抢救记录。以上说明婚生子齐某是被告唯一的孩子,被告今后不可能再有自已的孩子,相反原告身体健康,将来有机会再有自已的孩子。
2、被告有稳定的工作和收入,而且父母很年轻,身体也好都愿意帮助被告照顾孩子,所以被告具有自行抚养孩子的客观条件。
3、孩子现在未满二周岁跟随母亲一起生活更有利于孩子的成长。
4、孩子现在一直跟随爷爷、奶奶在河北生活,孩子判归被告抚养,被告会亲自照顾孩子并且在北京生活。
5、孩子判归被告抚养,被告家所居住的小区内有双语幼儿园,附近将有名校小学、初中联读,有利于孩子将来的教育。
相关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二、双方婚后因购买轿车所欠下的债务人民币12万元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原、被告双方共同偿还。
庭审中被告已向法庭举证证明购车款12万元是用赵某的银行卡支付,原告当庭对此也予以确认,该款是赵某借给原、被告双方用于购车,现在双方离婚车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相应的债务也应由夫妻共同还偿还,故法庭应当认定该笔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双方平均承担。
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 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三、原告提出精神损害赔偿5万元是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当予以支持。
本案中导致原、被告感情破裂的原因是原告脾气暴燥,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原告多次对被告有家庭暴力行为,最严重的一次为在被告剖腹产手术不到二个月的时间,因琐事对被告大打出手,造成被告腹部外伤,对此被告向法庭提交由的派出所出具的鉴定委托书能够证明在双方婚后居住地的房屋内被原告打伤的事实。原告的行为导致了夫妻感情破裂,并时给被告心理及精神造成极大的伤害,被告作为无过错方向过错方原告提出损害赔偿是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综上,法庭应当从维护被告的合法权益和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的原则出发,照顾无过错方和女方利益的原则,请求人民法院支持被告的答辩意见。以上代理意见,敬请法庭予以采纳。
以上是代理人的代理意见,请求法庭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