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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现行法律规定用人单位无权对职工罚款

非原创(转载) 发布时间:2011-10-15 浏览量:55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用人单位无权对职工罚款 一些用人单位对职工处予罚款,例如职工的工资每月800元,却被用人单位以旷工为由罚款1900元。这类做法引发了三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是全民所有制企业和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有权按照《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的规定对本企业的职工处予罚款;第二种意见是各种用人单位均有权按照经过本单位制定通过的规章制度、管理规定对职工处予罚款;第三种意见是按照现行有效的劳动法律,用人单位不能对职工处予罚款。 1982年4月10日国务院发布、同日施行的《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12条规定:“对职工的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在给予上述行政处分的同时,可以给予一次性罚款。”第16条规定:“对职工罚款的金额由企业决定,一般不要超过本人月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二十。”该条例的上述两条规定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企业和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的全体职工。这是我国劳动法律中对企业职工罚款的直接法律渊源。 以前,确实有不少企业的规章制度中规定了对职工处予罚款的内容,一些企业在实际处理职工的违法、违纪行为中也采用了罚款的处罚方法,在一些仲裁机构的裁决、法院的裁判中也有支持全民所有制企业和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对违法、违纪职工采取罚款的案件。但是国务院2008年1月15日公布、同日生效的《关于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16号)明确规定,《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已被1994年7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07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5号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代替。因此,《企业职工奖惩条例》中包括对职工处予罚款在内的内容已经废止。 可见,第一种意见显然是不正确的。第二种关于各种用人单位均有权按照经过本单位制定通过的规章制度、管理规定对职工处予罚款的意见也同样是错误的。 按照《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对职工罚款没有法律规范依据,只能按照现行有效的劳动法律规定,对职工违反法律、规章制度或劳动合同造成用人单位的实际损失要求赔偿,或者按照《劳动合同法》第22条和第23条中的规定,要求按在劳动合同中的约定支付培训费或违约金。用人单位请求的依据还在《劳动合同法》第90条中有规定,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劳动合同法》第91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这一条规定的是违法劳动者与违法用人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此,用人单位要注意劳动法律规定的损害赔偿、违约金与罚款是行政完全不同的责任方式。 特别要指出的是,从《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的规定看,用人单位对职工处予罚款与《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的规定相悖。从《行政处罚法》第8条的规定看,罚款是行政处罚的种类之一,只能由行使国家行政权力的行政管理机关或者法律授权行使行政权力的机构行使。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15条的规定,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法》第18条规定,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行政处罚法》第19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根据《行政处罚法》第19条的规定,受委托组织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二)具有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的工作人员;(三)对违法行为需要进行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的,应当有条件组织进行相应的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 行政处罚是行使行政权力的法定机构行使行政职权的外在形式,行政处罚具有以下几点特征:1.决定并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是法定的行政主体。行政处罚只能由拥有行政职权的行政主体决定并实施,其他任何组织、个人不能决定或实施行政处罚。2.行政处罚只适用于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这里的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是指违反行政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3.行政处罚的对象一般为被认为实施了行政违法行为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即行政法律关系中的被管理人、外部相对人,包括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个人。4.行政处罚是违法者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一种表现形式。行政法律责任是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既包括行政主体因违法或不当行政而应承担的责任,也包括被管理人违反行政法律规范而因承担的责任。5.行政处罚是一种以制裁为内容的具体行政行为。它以直接限制或剥夺被管理人的人身权、财产权为内容,是由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确定的、并由特定的行政主体实施的带有强制性的国家制裁措施。6.行政处罚要严格按照行政法律规定的程序作出决定,被处罚人有权按照《行政复议法》申请行政复议和按照《行政诉讼法》提起行政诉讼。 综上分析,按照我国现行有效的劳动法律,用人单位对职工处予罚款没有法律依据。用人单位不符合实施行政处罚的事业组织及相应条件之规定,无权对职工处予罚款。按照《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只能行使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要求职工支付培训费、违约金和赔偿损失。 对于现实生活中的劳动关系,尤其是对于用人单位需要进一步强调的是:1.用人单位不适宜再对职工采取《企业职工奖惩条例》中规定的行政处分或处罚方式。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除名、罚款这些方式在现行有效的《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中找不到依据。2.及时修改与现行有效的劳动法律法规抵触的规章制度和劳动合同。已有规章制度和已经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修改与现行有效的劳动法律法规抵触的规章制度和劳动合同,避免采取与现行有效的劳动法律抵触的管理手法,例如对职工罚款问题,就是一些用人单位不了解最新的劳动法律生效和废止动态、没有及时修改与现行法律抵触的规章制度、管理规定造成的。3.及时依法制定规章制度和签订劳动合同。尚未制定规章制度、尚未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要依法制定规章制度,对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用人单位应通过民主程序,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并将规章制度公示、告知职工,例如可以采取让职工书面签字确认的方式,并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 总之,用人单位不应采用罚款、开除、除名等没有现行劳动法律依据的方式对职工作出处理,而是从《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中找处理依据。对劳动者来说,面对没有法律依据的处罚、违反法律的责任承担方式,要敢于说“不”,维护自己的权益。 转载自中国网:http://www.china.com.cn/index.htm (黎建飞,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周贤日,华南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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