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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的意义

非原创(原创) 发布时间:2014-07-17 浏览量:0


 

   一


明朝万历年间曾任刑部侍郎的吕坤在《呻吟语》中写道:为人辨冤白谤是第一天理。身为刑辩律师,辩冤白谤正可谓职责所系,份内之事。

香港有位翁*晶律师,曾就冤狱产生的原因写过一个“冤狱方程式”:“不谙自身权利的当事人、急于结案立功的执法者、不尽责或不称职的律师、不用心聆听的法官、半睡半醒的陪审团。 再倒霉一点的当事人,可能还会碰上错漏翻译、不全面的科学鉴证、作假的污点证人……不能尽录。 上述的每一项「冤案」原料,排名不分先后。而且,当中任何一项,若以“重量级”姿态出现,亦可“独立地”促成一宗冤案。”大陆的司法制度与香港大有不同,但其冤狱背后似隐藏有相仿的发生机制,可互为参照——

如果严禁刑讯逼供,不食“毒树之果”;如果重视科学分析,不迷信“口供为王”;如果坚持“罪案有疑,利归被告”;如果没有“命案必破”、“限期破案”的指令;如果法庭“独立而无偏袒”;如果每案必有尽责称职的刑辩律师……那么,彻底杜绝冤狱即便犹属奢望,极大程度地减少冤狱却完全可以期待。  



刑辩律师本为案外之人。律师为被告人辩护,实系被告人自身辩护权利之让渡。因律师为专业人士,可弥补被告法律知识及能力上的欠缺。法庭之上,法官端居正中,检察官为公诉之原告居右,律师以辩护人身份居左,被告人困于庭下。“偏听则暗,兼听则明”。刑事法庭上有了律师一席之地,法官始能兼听控辩诉求以接近案件真相,方有可能做出公正裁决。

英美法系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强调庭审中对证人的反复诘问。为使法庭辩论更为公平,避免律师借向证人提问的机会误导陪审团,法律赋予相对方律师针对诱导性提问的反对权,一般用语为“I object,Your honor(我反对,法官大人)”。如果法官认为反对有效,则说“sustained(继续)”;认为反对无效,则说“overruled(驳回)”。有这么一个经典说法,一名律师在法庭上偶尔打瞌睡,他醒过来的第一句话一定是“I object,Your honor”。

宥于语境,中国刑辩律师自然不必效仿英美律师将“我反对”作为口头禅。但内心仍应时刻铭记, 刑辩律师作为先天的法庭异见人士,他们的职责就是在法庭上为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而说“不”——他们并非“帮凶”,却必须为杀人者辩护;他们并非“狗头军师”,却必须为黑社会大佬辩护;他们并非“异议人士”,却必须为反对派辩护。

刑事诉讼较民事诉讼更为严格的证明标准,使刑辩律师有如蛟龙入海,有了施展说“不”才华的空间。刑辩律师是持放大镜的老学究,是握柳叶刀的解剖医师,他吹毛求疵,一心要在控方办案的程序和提交的证据里面找到“阿喀琉斯之踵”。他攻其一点,不及其余,有时四两以拨千斤,即可令控方丢盔弃甲、溃不成军。美国刑辩大师艾伦·德肖微茨领衔的“梦之队”,在 “辛普森杀妻案”中充分展示了高超的说“不”智慧,在刑事法庭上提出了合理怀疑,使得陪审团判决辛普森无罪。相反,因民事诉讼适用优势证明标准,辛普森最终难逃败诉的命运。

当刑辩律师在法庭上噤若寒蝉,法庭将不成其为法庭。刑辩律师可自由说“不”的时代,必是崇尚权利的时代。在这样的时代,法治的光芒将泽被这个国家的每一个人。

邢环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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