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导军律师

曾导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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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解释三的困惑和解读 

来源:曾导军律师
发布时间:2012-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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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解释三的困惑和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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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婚姻法解释三的困惑和解读
      婚姻法新解:房子是“一大笔固定资产”,男女双方争房子。
     问题一:在现实社会中,鲁律师您是否碰到婚姻破裂后房产分割过程中出现的纠纷?因此打官司的主要是哪几类状况?
      女人说,让男人让出一半房子,是保护自己,制约男人出轨的一种方式。男人说:“别以结婚为理由,老打别人房子的主意,是谁买的,就是谁的”。

      答:婚姻问题涉及到人的情感、道德和社会价值问题。在我看来,不管多么完善的法律,均不能调整人的内心世界。因为法律是死的,而人的情感是丰富多彩的,故用机械的法律难以判断夫妻之间的感情是否已经破裂。况且,中国传统文化讲究的是和,一个有社会责任感的人特别是律师,应当要劝和而不诉离。
      不得不承认,财产处置往往是离婚诉讼的难点。根据我的经验判断,现在离婚涉及财产较难合理分割的主要类型有:(1)男方父母登记前购置口头承诺作为子女婚房在离婚时的处置;(2)在恋爱期间,以一方名义首付但由双方共同支付按揭贷款的房屋;(3)由一方单位集资建造带有福利性质但该双方共同使用的房屋;(4)婚前一方购置的其他大件如汽车等。对这些财产在离婚时如何处置往往争议较大。
      我对“女人说,让男人让出一半房子,是保护自己,制约男人出轨的一种方式;男人说,别以结婚为理由,老打别人房子的主意,是谁买的,就是谁的”的说法不太赞成。虽然现实生活中类似案例很多,且“因认识而结婚,又因为了解而离婚”的也大有人在,但这些情形与中国传统文化格格不入。又从人的心理角度来分析,一旦女人产生了“让男人让出一半房子作为离婚代价”的想法时,就意味着他们的婚姻质量不可能会达到和谐程度。因为假如一个人有了“私欲”的想法,那么必然会在言行上有所表现。和谐婚姻的前提是两个,一为缘分;二为包括财产在内的各种社会属性。因此,“让男人让出一半房子作为离婚代价”不仅保护不了女人本身,而且这种想法更容易导致婚姻破裂。同样道理,男人“是谁买的,就是谁的”的想法也是错误的。因为婚姻法第39条明确对夫妻共同财产以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处理,而且第40条还确定了“过错损害赔偿原则”。
      问题二:您觉得男女双方应如何看待房子归属这一问题?有没有比较好的方法,调和和解决这对矛盾?
       按最新的解释,“谁首付,离婚后房子归谁”、“婚后父母给买的房子,另一方无权分割”。

      答:这是个很现实的问题,从民事法律行为意思自治来原则来看,最佳的办法就是在婚前能以书面协议方式,对耐用财产归属问题作出明确约定。至于新婚姻法解释“谁首付,离婚后房子归谁”、“婚后父母给买的房子,另一方无权分割”的说法,其实是错误的。因为解释三同时也规定“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虽然非首付方不能获得房屋,但对增值部分同样可以享有,况且婚姻法第39条本身就是对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倾斜。
     问题三:有女人说,要房子是为了安全感,万一哪天婚变,女人怎么办?抱个孩子睡大街啊?”那么,夫妻若离婚,房子是丈夫的,妻子是不是真的只能净身出户?
       若不是净身出户,女方所得该如何计算?
      答:这种说法是不成立的。因为婚姻法第四十条明确规定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也应当予以补偿。因此,女方完全可以从协助和抚养子女和照顾家庭方面,提出合理分割要求,对合理的要求法律一般都会予以支持。
      问题四: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的收益归谁?比如男方买了一套房子,首付50万,将来价值300万。女方是否有份?
      答: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因此,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的收益,一般来说应当该财产所有的一方。但是,如果另一方对财产收益有所贡献,如在婚姻存续期间因为经济困难本来可能会处置该房产,而另一方及时以自有资金予以资助,保证了该房产未被处置,那么对该比例部分的增值应当合理分配。当然,这里存在举证责任的问题。因此,一般来说应当视具体根据酌情处理。
     问题五:首付是男方付的,房产证上的名字也是男方的。若婚后夫妻双方共同还贷。或女方出资帮男方装修房子。如若离婚,女方会不会很吃亏?房子是不是还是男方的,女方会得到什么?
      答:女方不会吃亏。因为根据婚姻法解释三的规定,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不能达成协议的,虽然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但同时明确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视具体情况,男方应以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以补偿方式予以支付。因此,虽然房屋产权还属于男方,但除首付以外的增值部分仍然视为夫妻共同财产,装修部分可按照折旧价值补偿,对增值部分要根据该财产的具体情况以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处置。如假如某套房屋总价款为100万元,男方首付款30万元,女方投入10万元装修资金,夫妻存续期间共同还贷了30万元,离婚时未归还按揭款40万元,而离婚时该房屋的市值为150万元,则该房屋的其中45万元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未归还贷款40万元由男方个人债务,装修部分可以折价补偿。
 问题六:有的男人在女方的要求下,妥协了。把一半房产赠予女方,什么约定方式才会受到法律保护,私下约定写字据、按手印的方式,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答:赠与合同的成立、生效和有效是三个不同的法律概念。对房屋的赠与写下字据,意味着赠与合同已经成立,但合同成立并不等于必然生效,因为房屋赠与作为房屋产权的转移,是以登记为生效要件的,而且,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依法是可以撤销的。因此,要使房屋的赠与行为发生法律效力,应当要依法办理过户登记手续。
       问题七:有女人说,既然婚后房子不能是共有的,男方买的房子归男方,自己买的房子自己打扫,女方生的小孩也归女方,这种说法合理、合法吗?
      答:这种说法是错误的,而且也是不合法的。因为房产在民事法律上是一种物权,物权作为财产权当然可以依法处置,但人身权是人从诞生之时起即独立享有,是与人身相联系没有直接财产内容的非财产权,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虽然人身权与财产权是共同构成民法中的两大基本民事权利,但在人身权体系中,身份权一律不得转让;在人格权中,除了法人的名称权可以依法转让外,其他类型的人格权也一律不得转让。因此,“女方生的小孩也归女方所有”这种说法本身错误。
     问题八:女人认为,跟一个男人结婚,女人的代价比男人更大,男人理应作出出让一半房产的补偿,这种说法是否有根据?
      答:没有根据。在现实生活中,现状的确是男女“同权不同位”,女方为经营家庭,付出的代价的确会比男人更大,但这是夫妻间根据性别特点的合理分工。而且婚姻法也明确规定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要予以补偿。婚姻法的这一规定其实是对女方为经营家庭付出较多代价的肯定。但法律没有作出男方应当要为此而出让一半房产给女方予以补偿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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