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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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中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

来源:王涛律师
发布时间:2015-0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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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 >

 

曲先生和孙女士结婚15年,育有一女,已经13周岁。近几年,曲先生一直忙于工作,夫妻俩聚少离多,一次偶然的机会,孙女士发现曲先生有了外遇,并且两个人已经同居,还有了一个已经3周岁的男孩。于是,孙女士提出要离婚,除了家里的财产要多分之外,要求曲先生给自己精神损害赔偿十万元。

孙女士想起诉离婚,委托我处理这个案件。

依据我国《婚姻法》第32条第二款第一项,“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经调解不成,应准予离婚。在曲先生和孙女士的案件中,曲先生已经结婚,但与他人长期同居,并有一非婚生子女,符合我国《婚姻法》中的法定离婚事由。我国法律规定,离婚案件必须经过法院调解,在此案中,如果法院调解不成,应当判决离婚。

对于财产的分割,根据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在司法实践中,婚前个人财产,属于个人所有,在离婚时不参与分割;婚后取得的财产,一般情况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一人一半,但是法律明确规定的某些特定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除外。

对于孙女士要求的十万元的精神损害赔偿事宜,法律是怎么规定的呢?下面我结合孙女士诉曲先生离婚纠纷一案,给大家讲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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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离婚时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吗?

我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赔偿:

 (一) 有重婚的;

 (二)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 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 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在孙女士的案件中,曲先生符合该条第二项规定,孙女士作为婚姻中的无过错方,当然可以主张损害赔偿。

需要注意的是,此处的“损害赔偿”不仅包括精神损害赔偿,还包括物质损害赔偿。

此外,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对于当事人基于该条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不予支持。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因此,孙女士要求曲先生承担精神损害赔偿、物质损害赔偿,必须在提起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


二、精神损害赔偿能赔多少?

 

我国《婚姻法解释一》第二十八条规定,“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

(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六)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法律、行政法规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有明确规定的,适用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在婚姻中,无过错一方要求过错一方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是基于其婚姻家庭关系中,其身份权受到侵害,这种侵害是非财产性的、心灵上的严重伤害。

值得注意的是,目前没有出台针对婚姻法的精神损害赔偿部分的确切赔偿数额标准,也就是说,法官在这一问题上具有自由裁量权,根据过错方的过错程度、具体情节、当地平均生活水平等酌情判决。

依据我多年办理婚姻家庭案件的执业经验来看,这种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不是很高,像孙女士诉曲先生离婚纠纷一案中,要求十万元的精神损害赔偿,这个数额明显过高,法院不会全部支持。

所以要提醒离婚案件当事人,尽管在有些婚姻中受到的伤害很大,但是要理智,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只要符合条件法院也能够支持,但是金额不会太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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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王涛
  • 执业律所: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
  • 职  务: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3701*********7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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