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英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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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逃避责任拉人当“老板”法官提醒 警惕虚假法定代表人现象

来源:常英宙律师
发布时间:2009-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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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法院受理了一位定居国外人士起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案件。原告要求法院判决撤销被告作出的她为某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变更登记。
  今年春节,原告回南京与家人团聚,突然收到法院传票,要她在3月2日上午到该院执行局处理一起执行案件。到法院后原告才知道,长期定居国外的她居然是某外贸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尽管她再三申辩,但仍被告知在事情没弄清前限制离境。心急火燎的她第二天就赶到工商部门查看资料,发现该公司自2002年5月8日变更登记的法定代表人就写上了她的名字,但变更申请表上的签字却不是她的笔迹。
  原来,曾经在这家公司做过出纳,并被派到国外工作的她,早在2002年就被公司在她不知情的情况下,利用她在应聘时上交的身份证复印件,把她变成了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而公司的实际经营管理权,仍由原公司负责人掌控。
  她随后将工商机关告上法庭,要求撤销这荒诞的变更登记。南京市中院有关人士告诉记者,虚假法定代表人现象是在10多年前出现的,但近年来呈现出逐渐增多的趋势。经他们调研,全市两级法院在2007年发现167起,去年则增至216起。今年以来尽管还没统计,但从掌握的情况来看,也已有近百起了。而虚假法定代表人的产生也五花八门。有利用下属身份证件变更“法定代表人”的,也有擅自用合伙人相关资料另开公司的,甚至有用聋哑人的身份证件登记注册的。不久前,玄武区法院审理一起公司与个人之间的经济纠纷案件。审理中发现,这个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竟然是个60多岁的聋哑人。问起公司的事,他一无所知。原来,是他儿子用他的身份证注册了公司。
  开办公司,却为何要拉别人当法定代表人?法官一语道破:法定代表人在公司经营过程中,需承担起相应的责任,最主要的是破产责任和刑事责任。如果公司从事走私、诈骗等违法活动,有可能因为单位犯罪而受到刑法的制裁;如果公司破产,法定代表人在一定年限内(一般为3年)就不能再以自己名义成立新公司。有些人正是为了逃避这两种责任,不惜弄虚作假,把“老板”的虚名转让甚至强加到他人头上。
  但这样的逃避却对正常的经济秩序形成了破坏,也妨碍了其他人的利益。为此,南京市中院发出了司法建议,提醒有关部门受理公司注册时严格把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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