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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房产纠纷,合同纠纷,继承,刑事案件

如何开展对保险诈骗犯罪案件的侦查

来源:曹双律师
发布时间:2009-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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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开展对保险诈骗犯罪案件的侦查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研究生院全国23   曹双


   

()通过保险事故本身展开调查 。通过保险事故本身展开调查是以事找人的侦查途径的应用。虚构或恶意制造保险事故,是诈骗犯罪案件的行为特征之一。侦查中通过保险事故本身展开调查,要重点查事故发生、发现过程,事故的发生原因,事故的性质,事故的后果和严重程度。可通过专家技术鉴定、技术检验、侦查实验、现场复查等手段,甄别事故的真伪或是否可能发生,从中找到事故的制造者,查获犯罪嫌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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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有关物品、单据展开调查。通过有关物品、单据展开调查是以物找人的侦查途径的应用。利用虚假的物证、书证骗取保险金是保险诈骗犯罪的一个重要环节,因而大多数保险诈骗案件有物品和单据留存,可供调查。这里的物品是指,保险事故所侵害的保险标的、保险事故所留下的痕迹、物证等;这里的单据是指,索赔人所提供的有关鉴定书、评估书、损失证明等书面证据材料。围绕物品、单据重点要查明,物品变动变化情况、损坏程度和原因,痕迹物证形成的原因;单据的出处、来源,单据内容的真实性、可靠性。从中发现疑点,找出制假者,发现犯罪嫌疑人。


保险诈骗犯罪案件侦查措施与手段的运用

()询问相关人员 。在保险诈骗案件侦查中,询问的对象包括:1.与保险有关的公务人员。如保险公司的受理人员、理赔人员、鉴定人、评估人,处理保险事故现场的公安、消防、医务人员等。对他们的询问调查,着重了解他们所经手事件的详细过程,以及这个过程中,保险当事人的行为表现和其他异常情况。在询问前要注意查清这些公务人员与案件的关系,以防内外勾结。 2.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关系人。主要是指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这些人员一般多为案件的主要犯罪嫌疑人,对这部分人员的询问要小心谨慎,保守侦查秘密,可采取秘密询问方式。询问内容围绕其投保过程、保险标的情况、保险事故发生过程进行,注意发现其破绽和漏洞。3.知情群众。主要围绕核实情况进行,着重了解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人身、财产、家庭等基本情况,了解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关系,了解事故的发生情况和标的物的异常情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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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勘查事故现场。保险索赔,一般是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向保险人提出,且多有具体的保险事故及可供调查、勘查的现场。所以,勘查事故现场是侦查保险诈骗犯罪案件,通常要使用的一项重要措施。它是侦查部门确定案件性质、获得犯罪证据的重要手段。特别是对出现有人身伤亡事件的人寿保险、有财产损失的货物运输保险、有发生车祸的车辆保险等更应重视事故发生的现场勘查。保险事故现场对确定保险事故性质、原因及损失程度举足轻重,同时也是保险诈骗行为人制造假象的重要场所。保险事故现场情况十分复杂,有火灾现场、盗窃现场、食物中毒事故现场、建筑工程事故现场、交通事故现场等,还有真实现场、伪装现场、伪造现场;同时现场勘查的主体多样化,有保险公司自行勘查,有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和保险公司共同勘查,有行政机关管辖的行政勘查和委托机构的勘查等。由于现场复杂,勘查主体的多样,其勘查结果也五花八门,侦查部门不能轻信原有的现场勘查结论,要运用刑事侦查中现场勘查技术,对保存的现场或现场物证进行复查,针对疑点重点勘查。还要结合调查询问和其他证据,进行现场分析,判断现场的真实性和事故真实原因及标的物损失程度,以查明事故性质。另外,要在现场复查中注意搜集相应的证实行为人制造假象的证据。

    (
)鉴定 。保险索赔,索赔人一般都负有举证责任,要向保险人提交有关证据、证明材料,以表明事故的发生、原因、损失及索赔要求,且这些材料都留在保险公司,为我们侦查鉴定奠定了基础。侦查部门要向保险公司索取相关的证据、证明材料,具体包括:保险合同、保险单据、出险情况的证明,关于标的物质量、数量、规格、价值的证明、被保险人的健康、死亡及原因的证明等。侦查中对上述这些材料或材料中所涉及的物品、财产等都要请专业机构或人员作鉴定。如对标的物的价值要进行评估、估价鉴定;对被保险人身作医学、法医鉴定等。同时侦查部门还要运用刑事技术对相关材料作鉴定,如对申请投保、索赔的文字材料、保险合同要进行文字鉴定;对事故现场提取的物品、痕迹等要作物证、痕迹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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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实验。对保险诈骗犯罪嫌疑人、证人陈述的事实能否发生,对现场的痕迹物证能否形成,怎样形成,对事故发生的原因是否真实等问题的解决,可借助于侦查实验。经过同一情境下的反复实验,不仅可证实某种情况存在的真实性,用来甄别当事人陈述的真伪,同时还可将侦查实验的结论作为证据的一种,完善证据体系。如有些伪造的交通事故,可以在同一地段、同一情况反复实验,查明是故意人为制造的撞车,还是真正的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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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取证据。通过多种途径和渠道调取书证、物证,是认定犯罪嫌疑人的关键措施。在财产险及人身险的赔付中,都依靠着一定的物证、书证。因此,在财产险诈骗案件侦查过程中,要注意收集和调取能够证明标的物的品名、型号、规格、价格、购买日期的证据材料;对于人身险诈骗案件侦查,要注意收集和调取被保险人的病历、药方、报销的凭证等证据;对保险公司开具的保单、赔偿给被保险人或收益人的赔偿金单据也要收集。

()讯问犯罪嫌疑人 。对犯罪嫌疑人的讯问,应重点围绕保险诈骗非法占有保险金的目的、主观故意,预谋过程、作案手段、方法以及详细过程,及骗取保险金的去向下落等方面进行。还要依据案件共犯的情况和犯罪嫌疑人之间的关系,问清保险公司内部人员、保险事故鉴定人、证明人或财产评估人的串谋事实,如为其诈骗提供条件、出谋划策、涂改单据、掩盖虚构的事实

 

 

根据保险诈骗犯罪案件的特点,开展对保险诈骗犯罪案件的侦查,有如下几个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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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索赔人及其关系人展开调查。根据保险诈骗犯罪案件的特点,保险诈骗犯罪的嫌疑人相对明确,一般是保险关系
当事人或关系人。侦查中通过保险索赔人及其保险关系人的调查,可以查找嫌疑线索,最终查出诈骗犯罪嫌疑人。通过索赔人及其关系人展开调查,实质是以人找人的侦查途径的应用。调查的重点是,这些人员的一贯表现、信誉状况、近来经济变化情况,从中发现反常和可疑点,排查出可疑对象,而后深入到可疑对象的所在单位、周围群众、交往人员中调查,了解其是否具有作案动机,有否作案可能,并搜集有关证据,最终确定犯罪嫌疑人。此外,有的案件还要通过索赔人及其关系人调查,他们与保险人、事故鉴定人、证明人、资产评估人之间的关系,查清有无互相勾结,共同作案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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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曹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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