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交警总队关于印发2009年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数
贵州省2009年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2009-05-28 01:01
贵州省交警总队关于印发2009年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数据的通知
根据省统计局提供的资料,现将2008年度贵州省国民经济统计数据中涉及人身损害赔偿的项目标准公布如下。按照黔高发〔2006〕26号文件要求,对2009年5月1日后处理的道路交通事故,按照该数据进行损害赔偿调解。
1、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年/人):
2、 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年/人)
3、 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年/人):
4、 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费支出(年/人):
5、 职工月平均工资:
6、机关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省内15.00元/天,特区20.00元/天。
各行业职工平均工资(2008年) (单位:元)
行
全省平均
农林牧渔业
采矿业
制造业
电力煤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建筑业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
批发与零售业
住宿和餐饮业
金融业
房地产业
租赁与商务服务业
科学研究、技术服务与地质勘查业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居民服务及其他服务业
教育
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
文化、体育与娱乐业
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
今日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按新标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