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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谈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例

来源:李广健律师
发布时间:2013-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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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名合同律师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例

案情概况

     2004125A公司与**公司签订了一份《租赁合同》,约定将其位于人民路99号的一栋楼房从二楼起至五楼建筑面积为2600平方米租赁给**公司,原一楼已出租的铺面在原合同履行完毕后收回租赁给**公司。租期十年。合同签订后,2004年1月28日,**公司登记注册了一家名为兴旺资产经营公司并开始经营,2010年1月又更名为开源有限公司。2004年7月底,A公司与**公司根据《租赁合同》第一项条款规定签订《铺面租赁合同》,A将一楼两间店铺租给了**。自2011年1月1日,**A递交了一份《告知书》,承认拖欠租金,并承诺在4月底前付清2006年底租金,如逾期不付,愿以合同中违约条款承担责任,承诺期限届满后,实际并未支付。自2006年3月起至起诉前共计拖欠租金56万余元。

     A2000年1月1日已将原大楼底层店面出租给了优先公司,租期自200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止,该铺面到期后,因**公司自2004年3月起就一直拖欠租金,故未将该铺面收回出租给**

     后A公司起诉,请求**偿付所拖欠的租金并解除合同。

诉讼过程

     A认为双方签订合同后,即将租赁债物交付给**管理使用,但自2006年3月起就拖欠租金至今,经多次追偿并在其作出承诺后,仍无法兑现,其行为已明示毁约,诉请偿付租金并请求解除合同,应予支付。**反诉称不按合同约定将承担到期的铺面收回承担给其已构成违约。

争议焦点

      A在底层铺面到期后未按约定租给**是否构成违约?举证证明**拖欠租金又在承诺后自食其言,言而无信,故其已构成违约。自2006年5月起拖欠租金,经营状况严重恶化,租金屡讨不付已构成严重违约,A不将原约定店铺到期收回给其是行使不按予权,不构成违约。

审理结果】:一审判决

       1、**偿付2006年3月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的租金,逾期不付,到加倍支付迟迟履行期间的利息。

       2、驳回**的反诉请求。

       3、案件受理费、反诉费均由**承担。

           二审维持原判

著名律师李广健解析此案

      所谓不安辨权是指在非同时履行的合同中,应当先履行的一方确有证据证明对方在履行期限到来时,将不能或不会履行债务,到在对方没有恢复履行能力或提供担保以前,有权暂时中止债务的履行。

      1、双方合同中一方当没有先为给付的义务。在双方合同中,双方的权利。义务互为依存,一方的履行是为了换取对方的履行,故一方的履行有可能不获得对续给付时,才有保留自己给付的必要。

      2、后履行债务的一方当事人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的能力,即有完全履行义务的一方“不安”的情形存在。换言之,客观上存在后履行债务的一方当事人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即《合同法》中第六十八条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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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南林路2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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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李广健
  • 执业律所:浙江浔溪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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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证号:11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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