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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公司法律顾问:股东成立公司不签股东协议的法律风险

来源:胡丽琴律师
发布时间:2012-0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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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公司法律顾问:股东成立公司不签股东协议的法律风险

            (惠州胡丽琴律师 电话13528099456)

 

     在实践中,很多自然人股东在投资设立公司时,因为股东之间是亲属或者朋友关系或者因其他原因,彼此之间没有签订书面的股东合资协议或者合作协议。而未签订书面的股东合作协议或者合作协议,在公司的经营过程中,非常容易出现问题。常见的因未签订书面的股东合资协议或者合作协议所引发的纠纷类型有:公司股东出资纠纷、公司解散纠纷、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纠纷等。

    公司股东出资纠纷:A与B口头约定,A出资40万元,B出资60万元,合作成立一家经营体育器材的公司,公司的在工商局登记的股东为B一人。后公司在经营过程中,业务不断增长,A要求分配公司利润,B拒绝,并认为A的出资行为是借款,不是股东出资。双方起争议,A起诉至法院。法院以工商局登记股东为B,而A与B之间又没有书面的股东协议为由,认定A的出资行为为借款,而非股东出资,不能分配公司股东利润。

     公司解散纠纷:A与B口头约定,A出资30万元,B出资50万元,合作成立一家公司。A与B合资设立公司时,未签订书面的股东协议,工商局登记股东为B一人。后因公司经营管理不善,连年亏损。A欲行使股东权利,解散公司,B以A不是股东为由,拒绝解散公司。由此双方陷入僵局,A也因此遭受重大损失。

    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纠纷:A与B口头约定,A出资30万元,B出资50万元,合作成立一家公司,公司B一人经营,A不参与经营管理,双方未签订书面股东合资协议。后因B因个人原因,向银行借款,并未经A同意,擅自以公司财产作为抵押担保。因B无力支付银行还款,导致公司被银行起诉,要求履行抵押担保义务。A以B的借款担保行为未经公司股东同意为由抗辩,提出抵押抗辩无效。法院经审理后认为,A未与B签订书面股东协议,又未在工商局登记股东身份,其抗辩理由不成立。A后起诉B,要求赔偿B因滥用股东权利导致其损失。法院又以A为股东的证据不足未予支持。

     如您在公司企业经营管理过程中有法律疑问,请咨询惠州公司企业法律顾问胡丽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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