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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处理法律指引-责任认定-同等责任

来源:覃达艺律师
发布时间:2011-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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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2010 四川省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确定规则.doc
第三条 交通事故责任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
交通事故责任采取对应原则:全部责任对应无责任、主要责任对应次要责任、同等责任对应同等责任。
交通事故有多个当事人的,可以确定多个当事人共同承担对应的一个事故责任,也可以确定多个当事人分别承担对应的同等责任或次要责任。
第十二条 因两方(或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行为共同导致交通事故的,其行为在事故中作用相当的,确定为同等责任。
(二) 2009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doc
第三十五条 道路交通事故中,对事故的发生负有全部或主要责任的当事人,应视为具有重大过失;负事故同等责任的,应结合实际情况判定是否具有重大过失。
(三) 2010 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当前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有关业务问题的意见.doc
2、超过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的:鉴于《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五条规定公安机关是按过错责任认定交通事故责任的,而该认定是带有行政责任性质的认定,因此在根据第76条第一款关于确定交通事故当事人民事责任时,对于超过保险责任限额的部分,应区别两种情况处理:
(1)对于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一般可直接根据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确定双方当事人的民事赔偿责任:全部责任100%;主要责任±70%;同等责任±50%;次要责任±30%;无责任0%。属交通意外事故、各方均无责任的,视具体情形确定各自的民事责任。
(2)对于机动车与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可区别以下情形处理:
A、机动车一方被认定负全部责任的:100%
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一方没有过错,机动车一方承担事故损失的全部赔偿责任。
B、机动车一方被认定负主要责任的:70%
交通事故主要是因机动车一方造成,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也有过错的,机动车一方承担的责任不得低于70%。
C、机动车一方被认定负同等责任的:70%——>60%
机动车一方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对交通事故的发生,双方过错大致相当的,机动车一方承担事故损失要高于60%,直至70%。
D、机动车一方被认定负次要责任的:40%——>30%
交通事故主要是因为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造成,机动车一方也有过错的,机动车承担的责任不得低于事故损失的30%,但不得超过事故损失的40%。
E、机动车一方被认定无责任的:20%—10%
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交通事故完全是因为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造成的,根据第76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减轻机动车一方责任”的规定,机动车一方承担10——20%的补偿责任。
F、属交通意外事故、各方均无责任的,视具体情形确定各自的民事责任。
G、人民法院审理交通事故案件,在确定双方责任,互相抵销赔偿数额之后,机动车一方要求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赔偿其损失的,不予支持。
(四) 2010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doc
34、对于超过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的赔偿部分,由交通事故当事人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
(一)对于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除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情形以外,一般可根据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来确定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赔偿责任,并参照下列比例承担:
(1)负全部责任的,承担100%的赔偿责任;
(2)负主要责任的,承担70%的赔偿责任;
(3)负同等责任的,承担50%的赔偿责任;
(4)负次要责任的,承担30%的赔偿责任;
(5)无责任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6)属于交通意外事故、各方均无责任的,应根据《民法通则》和《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规定,视具体情形确定双方的赔偿责任;
(7)属于不能认定事故责任的,双方各承担50%的赔偿责任。
(二)对于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方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应当按照下列比例减轻机动车方的赔偿责任:
(1)非机动车、行人负事故全部责任的,减轻80%至90%;
(2)非机动车、行人负事故主要责任的,减轻60%至70%;
(3)非机动车、行人负事故同等责任的,减轻30%至40%
(4)非机动车、行人负事故次要责任的,减轻20%至30%。
属于交通意外事故、各方均无责任的或不能认定事故责任的,由机动车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五) 2009 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doc
第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于道路交通事故因客观原因无法作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结论的,人民法院经审理也不能查明事故责任的,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范围外,可以按照以下规则认定当事人的赔偿责任:对机动车之间或非机动车之间的事故,推定各负同等责任;对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的事故,推定机动车负主要责任;非机动车与行人之间的事故,由非机动车方承担主要责任,行人承担次要责任。
(六) 2006 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指导性意见.doc
26、交警部门因客观原因无法作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结论,人民法院经审理也不能查明事故责任的,对机动车之间的事故,推定各负同等责任;对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的事故,推定机动车负全部责任。
(七) 2007 上海市公安局关于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若干规定.doc
第六条(主要、同等、次要责任认定的基本规则)
因双方当事人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依照以下基本规则认定当事人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一)事故一方当事人因具有违反各行其道、让行规定等严重过错行为而发生事故的,负事故主要责任,另一方当事人因具有一般过错行为而发生事故的,负事故次要责任;
(二)事故双方当事人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相当的,承担同等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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