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高院: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首先照顾抚养子女方或者无过错方。
来源:张清涛律师
发布时间:2013-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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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高院《关于离婚案件有关财产房屋若干问题处理意见讨论纪要》(1992)规定:“对离婚时财产的处理,要坚持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照顾无过错方和不得损害国家、集体、他人利益的原则。”“婚后夫妻共同购置的联建公助房、优惠价房,补贴价房等,属职工个人出资部分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应尽可能让双方都分得房屋。如房屋无分割条件,可优先照顾抚养子女或无过错方。”“双方当事人都有公房居住使用权的,离婚时,所住的公房无分隔、分户、调换条件的,双方又互不相让,协商不成的,离婚后的系争公房使用权原则上归单位自管房方,父母亲属租赁户名方,以及优先照顾抚养子女方、无过错方。”“对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公房,应依照下列原则予以处理:(一)照顾抚养子女的一方;(二)男女双方在同等条件下,照顾女方;(三)照顾残疾或生活困难的一方;(四)照顾无过错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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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清涛律师高级合伙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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