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清涛律师

张清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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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上海-上海

擅长: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婚姻家庭,劳动纠纷

怠于行使到期债权的判断要件分析

来源:张清涛律师
发布时间:2010-0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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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原告:A公司
   被告一:B委员会
   被告二: C公司
   第三人: D公司
   A公司与B委员会于1992年签订《联合建房协议书》,约定共同投资天星大厦项目。此后因天星大厦项目出现问题,A公司与D公司于1999年6月8日签订协议书,约定由D公司代A公司行使诉讼权利对案外人提起诉讼;同时约定,如法院确认《联合建房协议书》无效,D公司取得投资本金和利息,应返还A公司投资部分的本金和利息,返还时间为D公司取得投资本息后一周内。之后,D公司对B委员会提起诉讼,法院判决确认《联合建房协议书》无效,判令B委员会向D公司返还投资款人民币33,891,936.04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并承担利息损失15,222,328.24元。该案执行过程中,D公司、B委员会及C公司于2000年签订和解协议,确认B委员会共结欠D公司49,394,264.28元,约定B委员会最迟于2000年9月30日向D公司支付现金1,400万元,并以天星大厦八个楼层抵偿其余本息。嗣后,B委员会的1,400万元执行款到位,但房产一直未过户。2002年,A公司起诉,要求确认A公司在天星大厦项目的投资份额。法院判决确认A公司投入天星大厦项目的资金为16,363,210.54元。此后,A公司认为,D公司在执行案终结后的数年内一直拖延办理房产过户手续,怠于行使债权的行为显而易见,致使A公司的债权亦因此无法得以实现,据此提起代位权诉讼,请求判令B委员会、C公司直接向A公司支付23,712,633.18元及至本案判决生效之日的相关利息。一审法院认为:代位权是指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D公司与B委员会、C公司签订和解协议后至今长达数年时间里,该和解协议并未按约履行。D公司现主张该和解协议未履行的责任不在己方,但根据目前查明的事实,并不存在B委员会、C公司刻意设置障碍的情形。在本院审理中,经释明,D公司在合理期限内亦未积极配合履行义务,其怠于向B委员会主张债权的行为成立。鉴于D公司的行为致使A公司长期以来未能实现其因合资、合作开发天星大厦而对D公司享有的债权,根据本案实情,A公司以自己的名义向B委员会主张代位权,理由成立。在B委员会、C公司履行清偿义务后,A公司与D公司、D公司与B委员会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涉及金额16,363,210.54元及相应利息7,349,422.64元即予消灭。据此判决:B委员会、C公司于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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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清涛律师高级合伙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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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张清涛
  • 执业律所: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
  • 职  务: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3101*********7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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