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清涛律师

张清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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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离婚后出生的原协商流产的孩子是否需承担抚养义务

来源:张清涛律师
发布时间:2010-0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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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被告徐某与原告李某离婚之时,李某已怀孕5个月。经双方协商,由李某做流产手术,徐某承担她流产的一切费用。离婚后,李某对协议流产反悔,在未征得被告同意的情况下,于20097月生下一男孩。李某以孩子已经出生为由,要求徐某履行抚养义务,徐某则认为双方已达成流产协议,离婚后是原告自作主张将孩子生下,拒绝给付抚养费。法院以徐某对子女有抚养教育义务为由,判决其每月给付抚养费600元。

法官说法:

《合同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可见,怀孕妇女是否生育子女,主要由怀孕妇女自己决定,这是一种特殊的人身权利,该权利不因其与他人的协商行为而受限制。本案中,李某享有生育权,徐某以协议的方式对生育权进行限制是不合法的。且本案涉及人身关系,不属合同法调整范围,故双方关于流产的协议不具有法律效力。其次,《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第三十六条规定:“离婚后,父母对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本案中徐某和李某虽然已经离婚,但是根据法律的规定,徐某仍然需要承担其子女的抚养教育义务。

奉贤区人民法院:林庆强

201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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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张清涛
  • 执业律所: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
  • 职  务: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3101*********7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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