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达鹏律师

丁达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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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房产纠纷,合同纠纷,建筑工程,征地拆迁

发票是工程款结算的重要证据

来源:丁达鹏律师
发布时间:2010-0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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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达鹏  律师

承包人应发包人要求先开具发票后收款的情况在工程实践中屡见不鲜。发票是财务结算的重要凭证,发票一经开出,在财务上代表经营行为已经发生。而从法律角度看,发票是属于证明债权债务关系结清的重要证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于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法院审理工程款结算纠纷案件时,发包人出示发票证明已经付款,承包人若主张属于先开发票,发包人尚未付款则必须承担举证责任。如果合同中约定且实际双方采用 “转账支付”方式进行,承包人查询转帐记录可以收集相关证据;但如果工程款采用现金支付方式,承包人很难被法官采信,存在败诉风险。。
    因此提醒建筑施工企业,在发包人要求先出具工程款结算发票后付款时,施工企业慎开工程发票,充分考虑出具发票的风险。在明知风险存在的前提下,承包人应考虑选择其他有利于己方的证据来左证先开具发票后收款的客观事实,如协议,证明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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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丁达鹏
  • 执业律所:辽宁槐城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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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证号:12102*********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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