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 法律快车 > 邯郸律师 > 夏俊峰律师 > 律师文集 > 文集详情
律师信息

儿女不孝,老人赡养问题何其难

作者:夏俊峰律师 发布时间:2019-08-30 浏览量:0

案情简介:

赵某和王某夫妇为矿区退休职工,今年都已经70多岁,丈夫赵某年10前就已经瘫痪在床,如今妻子王某年事已高,自己又有病,无法照顾丈夫。赵某夫妇共育有2个儿子、3个女儿,8年前,赵某夫妇出资用大女儿的名义购买了一套房屋,但5年前大女儿称他们想把房子要回,并支付给父母的购房款,答应让父母住到老,去年,王某通知子女,要求轮流照顾,大儿子称在外地工作无法回来,大女儿称孩子上学需要照顾,其他两个子女称哥、姐赡养我们才赡养,日常靠小女儿协助母亲照顾,但小女儿为照顾老人无法工作,提出让哥哥姐姐出一部分赡养费,但协商未果,王某无奈,作为丈夫监护人代丈夫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令大儿子、大女儿每人照顾2个月,从2019年9月1日开始,5子女在老人居住地每月轮换照顾。

法院判决后,老人心中的石头终于落地了,大儿子、大女儿照顾2个月后,新的问题又来了,9月1日后谁先谁后?按从大到小顺序,老大不同意,按从小到大顺序,二女儿也不同意,抓阄吧,子女也不同意,老人找到法院执行庭,法院称判决书没有写明谁先谁后,无法执行,随之,大女儿与丈夫协议离婚,将老人居住的房屋给自己的丈夫,要求老人搬出去居住,并向法院提起诉讼。老人赡养问题又回到了零点,可是瘫痪在床的病人等不起啊!

律师说法:

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夏俊峰律师认为,本案中5个子女均有赡养的义务,对患病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和护理,根据老人的身体状况,子女轮流到老人住所照顾符合实际情况,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是法定的,这种义务是无条件的,法院执行法官可结合审判法官积极协商照顾的顺序,但如果子女不主动履行法院判决的轮流照顾义务,消极地不履行所负有的抚养义务,可能构成遗弃,情节恶劣可能涉嫌遗弃罪。

在法院判决让老人居住的情况下,大女儿与其丈夫通过协议离婚的方式将房产处分,主观上存有恶意,人民法院不会支持其赶走老人的请求。

 

 


夏俊峰律师

夏俊峰律师

服务地区: 全国

服务时间:08:30-21:00

律所机构: 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

158-3208-9946

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