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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已卖,法院要强制执行怎么办?

非原创(原创) 发布时间:2018-10-12 浏览量:0


案情回放:

2010张三向李四借款5万元到期后张三没有偿还能力,就将自己的一辆家用轿车给了李四,双方同意债务两清。之后,李四实际使用该车,并自己每年买车辆保险,但没有过户。2017年,张三又向王五借款30万元,到期没有能力偿还,王五向法院起诉,后判决让张三履行,在执行阶段,法院查封了张三名下的家用轿车。并对张三采取了司法拘留15日,督促张三用车辆还债。

律师点评:

执行异议根据异议内容的不同分为执行行为异议和案外人异议两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诉法》”)第225条的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执行行为异议是指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就人民法院的执行行为所提的行为异议。根据《民诉法》第227条的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案外人异议是指案外人就执行标的所提出的异议。

本案中,律师认为,张三可向人民法院陈述车辆的事实,王五可向人民法院提出案外人异议,人民法院对张三的司法拘留显得有些唐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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