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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单位组织的旅游受伤是工伤?

非原创(原创) 发布时间:2018-10-11 浏览量:0

案件回放:

某公司组织部分职工前往某地旅游,游玩过程中,一职工由于不慎摔伤,事后立即被送往医院接受治疗,医院诊治确认伤情为:右股骨干骨折。住院期间共花去治疗护理费等费用共计10000元。该职工向劳动和社会保局递交了工伤认定申请书,请求对其事故伤害进行工伤认定。

律师点评:

单位组织的旅游属于单位提供的一种福利,是对于员工日常工作的一种奖赏,相当于工作时受伤,应当认定为工伤。当然要被认定为工伤,还必须符合工伤条件,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14, 15条的规定,且不违反第16条的规定。  本案当中,职工在参加单位组织的旅游活动中受伤,虽然离了常规意义上的工作时间和工作地点,但是作为一种给予福利,单位所组织的旅游可以被认定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所以,应当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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