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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俊峰律师:特大绑架案----一审辩护词

非原创(原创) 发布时间:2014-06-30 浏览量:0



案情简介:河北男子绑架杀人后潜逃13年,因无牌车辆被抓捕,华商报等多家媒体对此关注报道,夏俊峰律师受律师事务所指派担任其一审辩护人。2014年6月18日在邯郸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下面是绑架一案的一审辩护词。(部分有删除)

                                                          辩 护 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张x军家属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张x军涉嫌绑架一案的辩护人。首先允许我们以辩护人的身份向被害人表示沉痛的哀悼,也向被害人家属表示我们极大的同情和真挚的问候,因为我们深深的知道这种巨大的灾难会给一个家庭造成什么样的后果。就在刚才,为了证明案件事实,我们不得不一次又一次的回放13年前案件场景,其实我们在座每一个人心情都是极其沉痛的。但是,我们所做的这一切都是为了一个共同的目的,那就是准确查明案件事实并在此基础上对被告人定罪处罚。下面,我们将依据刚才法庭查明的案件事实结合法律规定发表辩护意见,请求合议庭合议本案时予以充分关注.

  首先,辩护人对公诉机关关于张x军犯有绑架罪的犯罪指控不持异议。但对公诉人在公诉意见中所述的:“用石块等物砸程头部,致其死亡后”的说法,以及公诉机关在起诉书中认定的:“张x军结伙绑架杀人,犯罪情节和后果均特别严重”及量刑建议等均有不同的看法。具体理由如下:


一、 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张x军杀人或指使季x等人杀害程x,与之相反,我们认为综合三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可以确定是杀害被害人的提议者,季x直接实施了对被害人的杀害行为。


首先,我们可以从证据角度来判断。从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交的证据中,能够证明该部分事实的证据主要是三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王x强在2001年5月14日的供述:“当时临漳人说程x家没钱,临漳人说我也在程媛家门口住,她们都认识我,放了她,她家人就会报案,咱们事就大了 。”及王x强供述“程不动了,但只一会程又动弹了,临漳人又搬起同一块石头朝程头上又砸了五、六下,直到不动”。可见,王x强和季x杀害被害人的提议者,季x直接实施了对被害人的杀害行为。


    季x在2004年6月25日供述“他们二人先后用一块汽砖朝这个女的头上砸,我缠住她的手后,也用这块砖(或石头)往这个女的头上砸了一下,砸在她后脑脖子处,见她不动”(见卷143页),季x在2004年6月25日供述“公安:你原来说的砸哪?为什么现在又这么说?季x:心慌,好像是脖子,女的已不动,用一块汽砖,没砸头部,是脖子”

   在共同犯罪中各参与人犯罪后相互推脱责任的主观心态决定了这些主观证据本身难以保证其客观真实性,需要我们综合考查这些证据形成过程、相互关系和相互印证情况,并最终得出最为接近客观事实的法律事实。

  在对以上证据的取舍过程中,对杀人的说法稍加留意,便不难看季x的供述均没有得到有效的印证,其前后供述自相矛盾,并和他人供述相互矛盾。由此,证据的取舍应当是可以明确的。

  另外,通过对犯罪心理分析,我们同样可以得出和以上相同的结论。

  法庭调查已经明确,王x强是杀害被害人的提议者,季x直接实施了对被害人的杀害行为,张x军虽然用胶带勒受害人的脖子,但受害人并没有死亡,其勒倒后,其他两人被告人他们提议杀害,不会旁观,并用石头砸其头部顺理成章。季x用石头砸其头部导致的死亡后果。

就辩护人调查了解,张勇军只上过小学六年级,文化水平较低,当时只想要点钱,不知道是绑架,得到钱就放人,没有杀人的想法。 

   通过以上的分析,我们认为,张x军并没有首先提议、实施或指使其他两名被告人杀害被害人。而所有的有效证据最终能够还原这样一个法律事实,那就是:张x军当时用胶带勒程媛的脖子,她倒地后,季x用石头砸其头部致其死亡。 

二、物证、书证、、鉴定意见及现场勘验笔录均不能证实张x军杀人。

  提取的物证结合鉴定意见,我们知道,程x系被他人用钝性物体击打头部致颅脑损失死亡,张x军只是勒受害人倒地,并非致受害人死亡的原因,卫生纸上血为季路所留,更能验证是季x所杀,与张x军无关。

三、关于三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犯罪地位和责任承担问题。

 首先,关于预谋阶段张x军的犯罪地位。

 关于犯罪预谋阶段各被告人的犯罪地位问题,其余两名被告都大量的使用过:我们商量···、我们一起商量···、我们共同商议···等等语言,我们认为具体描述更为真实的流露出犯罪预谋阶段行为的共同性。 

其次,在整个犯罪过程中张x军的犯罪地位和责任承担的问题。

   勿庸置疑,绑架犯罪是一种社会危害性极大的犯罪,因此,《刑法》对此规定了较重的处罚,尤其是绑架致使被害人死亡的,更是规定了极刑的量刑标准。由此,当犯罪状态出现结果加重的情况时,我们在对被告人处罚量刑的时候更应当关注与结果加重情节关联的环节,比如:是谁提议杀害被害人、谁杀害了被害人等等。结合本案,其余两名被告人参与了全部而张x军仅仅参与实施了犯罪预谋和绑架两部分。与之对应,在对张x军处罚量刑的时候,也应当与其他两名被告人有所不同。

 三、请法庭关注本案特殊性,慎用死刑

   张x军本意只想绑架勒索钱财,但酿成大祸,虽非其提议和实施杀害,但程x之死却与其有直接关系,张x军对此异常悔恨,愿意接受法律的制裁。张x军老父亲身体多病,家庭条件非常差,但依张x军意愿愿对被害人家属做最大经济补偿。

   辩护人认为在坚持办理死刑案件,重证据轻口供的原则下,来分块、逐条剖析该案张x军的罪行,就杀人来说,还不能说已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程度,其勒倒受害人后因害怕而停止进一步侵害构成犯罪中止,况且,张x军的人身危险性不能仅看13年前,而应更多的关注现在,关注在刑法震慑和法庭威严教育下现在的张x军。其在逃期间,不能和亲人联系,度日如年,在现代法治大背景下,相信让世人听到罪犯的忏悔,比将罪犯处以极刑更能教育、警醒世人。相信法庭是严肃的,给各方当事人以最公正的判决,办成经的起历史检验的铁案。

   被害人的逝去,家属是沉痛的,被告人如果逝去,其家属同样是沉痛的。家属无罪,尽量不要让一个案件造就两份无法挽回的伤痛。再次恳请法庭慎重量刑,处刑时给张x军留有余地。 

辩护人:

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

夏俊峰律师

2014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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