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转账凭证无借条,能否认定借贷关系?
来源:马志良律师
发布时间:2019-0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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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5月3日侯某向杨某借款100万元并出具了借条,借条载明“今借到杨某100万元,用于生意周转,我承诺在2017年9月3日之前归还,借款人侯某,2017年5月3日。”2017年9月3日,杨某向侯某要求还款,侯某以生意
困难拒付。次日,杨某向人民法院起诉并提交了借条、银行转账凭证等证据,要求侯某归还本金100万元、借款期间利息(按照月息2%计算)及逾期利息。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或者约定不明的,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故法院对杨某主张
借期内利息的请求没有支持。虽然未约定逾期利息的,经当事人催要,但借款人到期不还或者经催告不还的,出借人可以主张逾期利息,利息可以参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逾期利息从一审起诉之日计算至偿还之日。
自然人之间发生民间借贷关系的,对利息未进行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出借人主张利息,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借款逾期不还,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借款人可以主张逾期利息以弥补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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