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介绍

原告:段

被告:北京市某家政服务公司

被告:徐

段某因母亲王某年事已高,自己工作比较忙不方便照顾,遂找到北京市某家政服务公司要求提供人员对其母王某进行照料、看护。2017年4月27日段某(甲方)与徐(乙方)、北京市某家政服务公司(丙方)签订《北京市某家政居间服务合同》,合同约定,经甲方与乙方面议协商达成一致,自愿接受和签订本服务合同,双方自愿接受并遵守丙方制定的《基本章程》、《用户须知》和《工作守则》,北京市某家政服务公司对家政服务员即徐某实行非员工化管理,为本合同监督者。

合同服务期限为2017年4月28日至2018年4月28日。合同签订当日,段某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相关费用。徐某于2017年4月28日即开始为段某母王某提供不住家陪护。在合同履行期间,徐某按照段某要求,每天都会陪护王某在小区聊天散步。合同履行至2017年11月8日徐某陪护王某在小区散步,在行走过程中王某突然摔倒导致昏迷,徐某立即联系120及段某,后王某被送至北京市某医院进行抢救。最终王某于2017年11月11日去世,死因为急性闭合性颅脑损伤、脑疝。

段某找到徐某及北京市某家政服务公司,要求进行赔偿,结果北京市某家政服务公司推脱说其只是中介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合同中也有相关约定,仅能帮其协调找徐某赔偿。段某遂起诉至法院,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北京市某家政服务公司及徐某向原告段某连带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死亡赔偿金

二、吴中律师说法

本案争议焦点之一徐某系家政服务人员,在提供陪护服务时,本应尽职尽责,履行好自己的陪护义务。徐某的看护对象为80多岁的老人王某徐某在陪护老人散步时,本应意识到老人有摔倒的可能,应尽到足够的注意义务。但徐某却未能尽到完全的看护义务,导致徐某摔倒致颅脑损伤、脑疝并致死亡的后果。因此,徐某存在一定的过错,理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本案争议焦点之二北京市某家政服务公司认为,北京市某家政服务公司仅提供中介服务且合同中有相关约定。但是合同中亦约定,双方接受并遵守公司制定的《基本章程》、《用户须知》和《工作守则》且徐某实际系受公司委派为段某提供服务,徐某也受北京市某家政服务公司管理。由此可见,北京市某家政服务公司对家政服务人员徐某具有一定的管理职责。且北京市某家政服务公司在选择徐某为家政服务人员时,未尽到注意审查义务,致使徐某在虚报年龄(登记年龄比实际年龄小17岁)的情况下,被段某一方错误选择,故北京市某家政服务公司的过错也是显而易见的。因此,北京市某家政服务公司徐某提供的家政服务应承担相应的管理职责需要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北京市某家政服务公司及徐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是合法合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