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晨光律师

张晨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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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刑事案件,劳动纠纷

企业常见公司法问题与解答(中篇)

来源:张晨光律师
发布时间:2019-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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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常见公司法问题与解答(中篇)


21、签订股权代持协议应注意哪些问题?

答:第一,明确约定出资比例,实际股东的权利与义务,股权转让的限制等条款;第二,保证公司其他股东对代持协议予以签字确认;第三,明确名义股东擅自转让实际出资人股权时,实际出资人的损失如何计算。


22、名义股东能否以其非实际出资为由对抗债权人?

答:公司债权人以名义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请求其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名义股东不能以其仅为名义股东而非实际出资人为由进行抗辩。


23、未经隐名股东同意,名义股东擅自对外转让股权的,隐名股东可否直接主张股权处分行为无效。

    答:一般情况下不可以。显明股东将股权转让且受让人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了股权变更登记,实际出资人除非能够证明受让人为恶意,否则受让人基于善意而取得股权。此时,实际出资人可以依据代持协议向名义股东主张返还股权转让款,并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或者违约金。


24、未成年人可否担任股东?

答:可以,我国《公司法》并未禁止未成年人作为股东或发起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也明文规定未成年人可以成为公司股东。


25、配偶双方在公司章程约定的股权比例,是否视该股权为夫妻各自财产而非共同财产?

答:不是,公司章程或工商登记中的股权比例不能视为夫妻间的婚内财产约定,而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6、工商登记文件的记载对股东资格确认有何效力?

答:可以对抗第三人,在处理公司与外部人的关系时,工商登记文件的效力优先于其他证据,公司未到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备案登记,股东的权利只能向公司主张而不能对抗第三人。


27、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是否必然享有股东权利?

答: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因此,如果被记载于股东名册,则可依此来行使相应的股东权利,除非有相反的证据推翻股东名册的记载从而否认其股东资格。


28、签署公司章程并被公司章程记载,但未在股东名册上记载的人,是否具有股东资格?

答:有,由于股东名册在很多公司都没有置备,如果有其他证据证明其具备股东资格,即使未记载于股东名册,也应认定其具有股东资格。


29、股东的继承人能否直接要求分割并继承公司的利润?

答:不能,公司利润属于公司财产,只有经过召开股东会通过利润分配方案,才能对股东进行分红。《公司法》未赋予股东强制分红权,而死亡股东的继承人虽具有股东资格,但在未召开股东会的情况下,无权要求直接分割公司利润并予以继承。


30、被继承人死亡后,股东会修改公司章程禁止继承股东资格是否具有约束力?

答:没有,《公司法》规定:“自然人股东自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31、请求公司变更股东名册的诉讼是否适用诉讼时效?

答:进行股东名册变更是公司的法定义务,该请求权本身也并非债权请求权,因此并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32、当事人可否通过行政诉讼的方式,主张撤销或变更公司工商登记?

答:如果工商部门对于公司登记的形式要件审查有误,或依据常人的一般识别能力对伪造的股东、法定代表人等签字、盖章未能加以鉴别的,当事人可通过行政诉讼方式主张撤销或变更公司登记。


33、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该股东是否可以参与该项表决?

答:公司为公司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该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不得参与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34、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决议事项对表决权比例要求有何不同?

答:二者的不同之处在于计算表决权比例的基数不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大会表决权的基数为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的表决权总数,而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表决权的基数为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的表决权总数。


35、实行累积投票制如何计算票数?

答:(1)每位股东所持有的股份数乘以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监事人数的乘积,即为股东所有用于投票的累积表决票数。(2)股东大会进行多轮选举时,根据每轮选举应选的董事或监事人数重新计算股东累积表决票数。


36、公司章程能否降低股东(大)会决议生效的法定条件?

答:不能,《公司法》对股东(大)会通过决议作出的简单多数和复杂多数的规定,是股东(大)会决议生效的法定条件,章程不能将条件降低。


37、董事会召开过程中是否可以临时增加议题?

答:法律并未规定董事会会议通知必须列明会议审议的事项。如果公司章程没有特别约定,有限责任公司召开董事会,并不禁止会议期间临时增加议题和对增加的议题进行表决,但如果公司章程或董事会会议议事规则对此有禁止约定,对会议通知列明以外的议题进行表决系有瑕疵,属于可撤销决议。


38、如果一份公司决议中包括几项决议,其中某一项决议被确认无效是否会导致整个会议决议被确认无效?

答:不会,如果被确认无效的决议条款与其他决议条款无关,该决议条款无效不会导致其他条款失效。


39、公司决议被撤销或确认无效后,因该决议设立的法律关系的效力如何?

答:对公司内部而言,法院作出的撤销或无效判决具有溯及力,决议对公司及其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自始无效,但是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即善意第三人与公司的交易行为并不会因此而失去效力。


40、如果公司董事、高管拒不履行公司决议,应当承担何种责任?
答:公司决议,除非已经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无效,或由公司决议撤销,否则即为公司内部的“最高命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皆应当依照忠实义务执行。如果公司章程、高级管理人员拒不执行公司决议,造成损失的则公司可以向其主张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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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张晨光
  • 执业律所: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14403*********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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