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 法律快车 > 上海律师 > 青浦律企宝律师 > 律师文集 > 文集详情
律师信息

劳动者因工伤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可获经济补偿金?

非原创(网络) 发布时间:2019-11-20 浏览量:0

经济补偿金是员工和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关系时,根据法律、法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一定的标准支付给劳动者的赔偿费用。具体到本案,用人单位是否应支付张某经济补偿金必须有相关依据方能水落石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第一项规定,劳动者依照本法第38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必须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其中38条规定了劳动者有权解除劳动合同的6种情形,简单概括为用人单位不按合同提供劳动安全保障或条件、托欠工资、不交社会保险、违反法规损害劳动者利益、劳动合同无效、其他这6种情形。根据本案客观事实,用人单位没有38条中的情形。因此,张某能否获得经济补偿金应根据38条第6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的规定引用法律规定,若张某因工伤提出解除劳动关系是有法规作为依据的,则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46条支付经济补偿金,相反则不然。

至此,找出张某因工伤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法律依据势必成为本案用人单位向张某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关键。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7条第二项的规定,本案张某在8级工伤伤残的情况下,其有权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其所在单位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46条第一款支付经济补偿金。

综上,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5条、第36条第2款、37条第二项的规定,劳动者在工伤后被评定为1-4级工伤伤残的,劳动关系不变,离开岗位,不能提出解除劳动关系。但被评定为5-10级工伤伤残的,有权解除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因此,劳动者损伤在5-8级工伤伤残的情况下提出解除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合同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第一款应获得经济补偿金。


青浦律企宝律师

青浦律企宝律师

服务地区: 全国

服务时间:08:00-23:00

律所机构: 上海迈伦律师事务所

186-0218-8359

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