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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中与被侵害人有关的几个问题

非原创 发布时间:2019-10-18 浏览量:0

一、治安行政处罚中的被侵害人是否有权知道处罚结果?

答:有权《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7条第2款规定:“有侵害人的,公安机关应当将决定书副本抄送被侵害人。”对于被侵害人的送达期限,法律并未规定。

二、治安行政处罚的被侵害人是否有权提起行政复议?

答:有权公安部《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问题的解释(二)》(公通字[2007]1号)十一、关于被侵害人是否有权申请行政复议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的规定,治安案件的被侵害人认为公安机关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三、治安行政处罚的被侵害人是否有权提起行政诉讼?

答:有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该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三)要求主管行政机关依法追究加害人法律责任的;”

根据行政诉讼法理精神,行政诉讼的原告,应是具体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与行政机关有实际存在着的管理与被管理的行政法律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二十四条规定:“依照本法提起诉讼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原告。”原告是否适格,应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特定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关于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在行政诉讼理论和实践中有两种观点和作法:一种是仅限于直接利害关系,主张行为针对谁,谁就与该行为有利害关系,谁就是适格原告;另一种是直接利害关系和间接利害关系并重。即除具体行政行为直接承受者外,该行为的利益相关人也是适格原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依照本法提起诉讼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原告。”这里的“本法”除行政诉讼法第十一、十二条受案范围外,主要是指第二条的规定,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是否适格,根本条件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人身权、财产权是否受到具体行政行为的侵犯。应该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特定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典型案例:周小转、梁志秀不服保山市公安局隆阳分局汉庄派出所治安管理行政处罚案

四、非治安行政处罚的被侵害人是否有权知道处罚结果?

答:虽然没有明文规定,但笔者觉得被侵害人有权知道处罚结果,因为:

被侵害人作为与行政处罚的利害关系人不服行政处罚决定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一行政处罚案件中的受害人如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能否可提出申请复议,尽管《行政处罚法》中没有规定,但我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㈡项做了明确规定:既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应当受理。该条中的申请人,通常是指行政处罚案件中的被侵害人

二,《行政处罚法》第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据此,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除了行政相对人外,还包括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关的其他利害关系人,比如行政处罚案件中的被侵害人认为主管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幅度过轻或者不当的,也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三,行政诉讼起诉主体既包括被处罚者,也包括行政处罚案件中的被侵害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对该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如果不将处罚结果告知被侵害人,被侵害人无法得知处罚结果,将导致被侵害人无法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从而剥夺被侵害人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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