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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公司诉XX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代理词

来源:刘敏律师
发布时间:2020-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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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公司诉XX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员

上海市浩信(郑州)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原告XX委托,指派本律师担任其代理人参加本案的诉讼活动。根据法庭归纳的争议焦点,现发表如下代理意见,请审判员依法予以采纳。

一、本案已经满足退还居间服务费的条件。

(一)原被告双方明确约定了若原告无法通过登记备案,被告应全额退还原告支付的款项。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服务居间合同》第5.3条约定若甲方按乙方要求经整改后仍未通过管理人备案的,乙方应全额退还甲方已支付的款项。第5.5条约定本合同中乙方义务是否达成应以甲方是否通过登记备案作为唯一判定标准。。第6.1条约定经双方事前磋商,乙方以能帮助甲方通过登记备案服务为准,若未能实现该结果,即视为乙方未完成相关约定,需无条件退还居间服务费用。

)原告已经无法通过登记备案。

第一,被告明确表示登记备案已经无法通过。根据2019221日原告员工XX和被告公司负责人XX的微信聊天记录,XX明确表示做的话得换团队。根据2019329日原告员工XX和被告公司负责人XX的电话录音,XX提议重新拿个企业再写。根据2019412日原告员工XX和被告公司负责人XX的电话录音,XX提出肯定得换壳了。根据2019416日,原告员工XX和被告公司负责人XX的电话录音,XX提到这两天一直在跟协会沟通,已经没有任何希望再继续了。只能用原班人马在北京重新再买个壳

被告负责人XX提出的换壳换团队换公司的意思是重新注册新公司,招聘员工,缴纳社保,整理新公司工商档案。这不仅仅要花费大量的资金成本(数十万元),而且要耗费大量的时间成本。更重要的是,双方需要协商一致终止或者解除原合同,签订新合同。这已经不是在河南XX管理公司的基础上进行的整改,而是另起炉灶,更换合同主体的问题。

第二,被告的行为已经证明原告的登记备案无法通过。《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服务居间合同》签订后,原告已经将登记备案的网站的账号和密码交付给被告,截止原告起诉之日已经十个月左右,被告一直没有继续履行义务,如果继续提交资料能够通过的话,被告早已继续提交资料了。因此,被告的行为也足以证明登记备案已经无法通过。

第三,是否应该退款的关键是原告是否能够通过管理人备案,而不是提交的次数。虽然原被告在合同中约定了经私募基金业协会反馈四次仍不能通过私募基金管理人备案,乙方退还已付款项。但是,合同里同时约定了不能通过管理人备案就要退款。因此,是否应该退款的关键是原告是否能够通过管理人备案,而不是提交的次数。根据2019416XXXX的电话录音,XX已经明确表示已经没有任何希望再继续了,只能用原班人马在北京重新再买个壳。因此,虽然反馈不到四次但是现有证据已经足以证明原告已经无法通过管理人备案,所以本案已经满足退还居间服务费的条件。

 

二、被告违反了合同法诚实信用原则,应承担不利后果。

    被告作为一家专业从事咨询管理业务的公司,被告负责人XX作为一名公司高管,本应秉承诚信、专业、高效的职业精神为客户提供优质服务(《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服务居间合同》3.2条),不该对自身无法决定的相关业务作出承诺。但是,被告为了促成交易,不仅在签订《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服务居间合同》之前声称其认识基金业协会的副会长、秘书长,全北京只有他们一家能保证通过登记备案,并承诺不过退钱(见2018829日微信聊天记录),同时将承诺约定在《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服务居间合同》中(见5.35.56.1条)。当被告发现原告无法通过登记备案后,却拒绝履行退还居间服务费的义务,并且找各种理由推脱。被告的这种行为已经已经严重违反了合同法的诚实信用原则,被告应承担不利后果。

综上所述,原被告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若无法通过登记备案,被告应全额退还原告支付的款项。且现有证据已经足以证明原告已经无法通过登记备案。因此,请贵院查清事实,支持原告诉讼请求,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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