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建录律师

李建录

律师
服务地区:全国

擅长:劳动纠纷,交通事故,建筑工程,征地拆迁,刑事案件

工伤赔偿的证据收集

来源:李建录律师
发布时间:2019-10-21
人浏览

在企业用工中,常有不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形。企业以本企业已将某某工程分包他人,员工是他人所招与自己无关为由,而拒绝给予员工赔偿,或者企业自己出资设立一个劳务派遣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后向自己企业派遣工人。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李建录律师认为员工需要积极收集相关证据以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比如,单位向员工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荣誉证书”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员工的工资条,工资转账记录,员工经手并签字的各种文件,同事的证言,日常工作中通过邮件、微信、短信所形成的记录,在工作形成的照片、录音、录像等等。实践中,是否构成工伤,不同的情况,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劳动律师认为工伤待遇的相关证据材料应据实根据实际情况提供。医疗费、停工留薪期内的工资福利待遇、可提供工资转账记录、纳税证明等;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如果是工亡,一般应提交火化费用的票据,死亡证明书,供养亲属关系证明等。

20109278时许,刘某在长春市南关区亚泰大街与繁荣路交会处某建筑公司的施工地因早餐费与工友王某发生争执,王某的表弟吴某在双方僵持对骂时,捡起地上的一根木方猛击刘某头部一下后逃离现场。刘某被送往医院救治,因头部钝性外力作用重度颅脑损伤,经抢救无效,于当日19时许死亡。法院认定被告某劳务公司与刘某存在劳动关系,且在其管理范围内未能够防止及制止事故的发生,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以承担30%的赔偿为宜。2012423日,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下达判决如下:被告某劳务公司赔偿原告医疗费2081.18元,死亡赔偿金37424.64元,丧葬费4409.85元,被抚养人生活费21151.54元,合计65067.21元。判决生效后,原告一方及时得到了赔偿款。


以上内容由李建录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法律快车建议您致电李建录律师咨询。
李建录律师
李建录律师合伙人律师
帮助过 0人好评:0
  • 经验丰富
  • 态度好
  • 解答快
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李建录
  • 执业律所: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
  • 职  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1101*********387
联系本人CONTACT ME
  • 服务地区:全国
  • 地  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