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性恋的配偶可以要求离婚损害赔偿吗?
首先,我国法律及司法解释关于构成离婚损害赔偿情形有以下相关规定。
我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了无过错方的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规定如下: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对具体的损害赔偿请求,2001年12月24日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8条规定: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
其次,对于提起离婚损害赔偿的主体和条件做了如下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9条和30条规定,因上述原因导致离婚,提出损害赔偿的必须是合法婚姻关系中的无过错方且必须是在提出离婚时提出。解读下来就是:离婚才能提起赔偿,赔偿必须在离婚的前提下提出,只提赔偿不提离婚的,人民法院是不予受理的。
如果提出离婚的是有过错方,而无过错方不同意离婚,也不提起损害赔偿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单独提起损害赔偿,如果在一审没有提出,在二审时还可以提出,人民法院可以调解,调解不成,离婚后一年内可以另行起诉,提出损害赔偿。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我国法律只规定了四种在婚姻状态下,无过错方要求损害赔偿权的情况,其中并不明确包括同性恋的情形,所以同性恋配偶在离婚诉讼时的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是难以被认定的。
但是笔者认为如果同性恋的配偶确实掌握了同性恋在婚姻期间与他人同居的证据,也可以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申请离婚损害赔偿。虽然司法解释中规定的是,“在婚姻期间与异性同居”,但这是当时社会环境和背景下的产物,当今社会同性恋的现象越来越多,法律也应当与时俱进,予以突破。因为无论同性异性,其损害的都是合法夫妻关系下同性恋配偶的权利。当然这个证据的取证难度是很大的,同性恋的行为一般比较隐蔽,同居行为比较难以证明。同性恋配偶可以搜集各种形式的证据,比如聊天记录、照片、音频,邮件、社交平台、证人证言等,甚至同性恋自己承认的言辞证据。